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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英文简称CPV(Certified Public Valuer) 考试设有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简介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概念

资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资产评估师的英文译为:CertifiedPublicValuer

资产评估师的制度建立

1995年5月10日,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5]54号),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2月25日,人事部、财政部引发印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03年3月14日,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注册资产评占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2003年9月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3]3号)

2004年1月14日,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 5号)

2005年1月14日,人事部印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

2007年5月30日,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

主管部门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

考试设5个科目,具体是:《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5科试卷全部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主、客观题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5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资产评估》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4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在省辖市以上的城市设立考点。

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确定:9月4-5日

免试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试《财务会计》。

报名时间

一般在当年的4月至5月报名。

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一般在每年9月的第一个周末。

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确定:9月4-5日,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9月4日 上午 8:30—11:00 经济法

 下午 1:00—3:30 财务会计

 下午 4:30—7: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9月5日 上午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 2:00—5:00 资产评估注:从2010年起,将原来的两天半的考试日程安排调整为两天,各科目考试时长不变,但次序有变化,其中第一天考3科,第二天考2科。

成绩管理

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科目的考试。

注册登记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注册时间

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道德;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3.受刑事处罚的。

有效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注册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将通知有关省级管理部门撤消注册。各省级管理部门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复议。

注册证核发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的发放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向人事部备案。

凡脱离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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