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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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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08〕3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内部行政事务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的组织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法制、人事机构及政务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负总责。

二、办理时限

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符合受理条件的,其办理期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资料不齐全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承诺的办结时限在法定时限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1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办结;4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本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批准或审查完毕。

(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40日内办结。4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流程明细》,明确行政许可内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时限。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和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十条行政机关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许可流程明细》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应当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许可流程明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公开栏、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三、事项办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由政府部门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不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不增加机构和编制的情况下,适当集中归并行政审批职能,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为行政审批机构,确定一名副职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行政管理相对人从申请到取件只与行政审批机构发生联系。各行政审批机构主要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及时办理职能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组织本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负责本行政机关与其它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行政审批机构集中到市政务中心办公。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所需资料,与办理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要求提供。除当场办结的事项以外,需一定期限办结的,必须开具受理承诺单。

第十五条为确保限时办结,当负责某流程的责任人因事外出不能按时办理时,该负责人应当委托本机关有关人员办理后按时进入下一个流程,或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事项依法需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其他中介机构服务的;需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核准的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具体承办行政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受理承诺单中填写清楚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七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十八条办理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公共服务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受理和办理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行政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批准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进行监督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二)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其他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超时办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及要求到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的,其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或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所需资料的,可依法定救济途径提出诉请或向行政机关的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五、罚则

第二十四条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诫勉谈话、责令赔礼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二十六条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运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时限标准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调整。

附件:1.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2.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3.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5.株洲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流程明细(市政府备案)

附件1:

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联合办理”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范围

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及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株政发[2005]1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株政发[2005]12号>)规定的范围,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采取组织各参审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原则

“联合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集中反馈、限时办结、并联出件。

五、“联合办理”的要求和程序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该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同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通知联办单位,采用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审批。联办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集中反馈。主办单位主持、联办单位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监督,采取集中会议、批件会签等形式,各职能单位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五)限时办结。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进行项目审批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完成。

(六)并联出件。主办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及时下达批复。各联办单位的《许可决定》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许可相对人。

六、“联合办理”参与单位职责

“联合办理”是政府的服务平台。主办单位代表政府行使相关职能,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发挥政府平台作用,主动把关,做好行政许可联合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许可职能和各个审查阶段需要达到的要求,召集联办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的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主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政务中心和抄告联办单位,认真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并及时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反馈,确保各联办单位的审批职能落实到位。联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审批意见。

七、“联合办理”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级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实。对主办单位不按规定告知联办单位参加联合审批,或联办单位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主、联办单位不按时办结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3:

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具体流程分为由主办单位市发改委牵头的核准审批阶段,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的供地许可审批阶段,市建设局牵头的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五个阶段。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核准审批阶段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市规划局出具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发改委根据联办单位提出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市房产局出具经济适用房指标意见。

3.市规划局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4.市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6.市发改委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规划许可审批阶段

(一)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项目核准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4.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安全初步意见。

5.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6.市文化局、市国安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联办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审查。

7.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8.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主办单位市规划局。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的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核准批复(限政府投资项目和经济适用房项目)。

2.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3.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5.市规划局综合联办单位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审批时限为7-20个工作日,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召集有关联办单位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供地许可审批阶段

供地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综合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

四、设计审批及施工许可阶段

(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主办单位市建设局。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联合以下联办单位,审查事项有:

1.市发改委出具项目核准批复。

2.市规划局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3.市环保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市水利局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响评价意见。

5.市气象局审核防雷装置设计。

6.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查消防设计。

7.市人防办审查人防工程设计。

8.市园林局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9.市地震局审查抗震设防设计。

10.市国安局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弱电项目设计。

11.市卫生局提出公共卫生要求的意见。

1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签署意见。

13.市房产局审查经济适用房相关内容。

14.其他单位需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15.市建设局综合各联办单位意见,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书。各联办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批复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办单位为市建设局,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严格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

主办单位市建设局,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同步进入、整体评价、分类完成的方法进行,联办单位有: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园林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具有工程验收职能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工程报建审批批复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验收。

市建设局负责综合各参加单位验收意见,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出具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联办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附件一并备案,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出具整改意见书。

附件2: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doc

附件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