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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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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08〕2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株发〔2007〕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及内容


代理"5115"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人民币(外币等值)以上的新型工业化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咨询、各项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提供协助、指导。

二、代理原则


自愿委托原则。凡在株洲市域内、符合代理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代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免费服务原则。政府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理项目,一律实行免费代理服务,不收取任何名目的服务费。

部门交办原则。每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确定专职代理员,代理中心将代理事项交办给部门代理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合法高效原则。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株洲市发展规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在推行代理制的同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组织机构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客户服务处(简称市客户服务处,下同)",选派优秀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代理工作。同时,每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科",并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为本局的专职代理员,负责与市政务中心及其客户服务处的对口联系,并负责所在行政许可及代理工作的协调、督办。各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为本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唯一窗口。

四、代理程序


代理服务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交办部门、协调办理"的程序运行。

接待咨询。市客户服务处对有意在株洲市投资项目、设立企业的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受理委托。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提出代理申请,市客户服务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与服务对象签订《代理协议书》,填写《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代理服务表》。

交办部门。市客户服务处接受委托后,将相关资料分别交办相关部门代理员,代理员在《代理登记表》上签字,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和责任。

协调办理。代理行政许可事项送达后,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市客户服务处对代理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督办,及时协调处理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市客户服务处将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服务对象。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许可时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保障措施


健全审批办理协调机制。推进跨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审联办,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开展工业投资项目的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和联合审批。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召集,有关审批部门负责人参加。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

完善"一条龙"服务平台建设。涉及投资项目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必须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充分授权到位。政务中心窗口要达到"收办合一",杜绝"收发室"及"两头跑"现象。各部门要深化以工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为切入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时间、简资料",实行《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暂行办法》,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打造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代理制的推行创造有利条件。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将代理服务及项目审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强化日常管理;二是对代理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依法依规查处代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对不配合代理服务工作、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展的职能部门,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在发挥政府代理服务机构引领、示范作用的同时,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市场。凡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可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各中介机构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区"予以公布,并根据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六、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