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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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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


 渝办发[2010]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管理力度,有力推进“畅通重庆”建设,促进全市交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交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交通运输体系中,公路占有主导地位。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全市公路交通快速发展,路网日趋完善,但在公路建设速度加快、供给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公路缺养失管现象较为突出。随着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和我市在西部率先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公路养护原有的资金来源、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进一步理顺体制,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机制、新体制,这不仅是扭转我市公路养护不力、路况较差局面的治本之举,也是建立畅通高效运输体系、推动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的发展目标和“畅通重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促进我市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在2012年前初步建立起主体责任明确、资金保障有力、监督管理规范、职工队伍稳定、适应管养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权力加快区(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渝委发[1997]1号)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管养工作。

2.以路定补。进一步完善对各区县(自治县)养护补助经费的核定方式,对国家燃油税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主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所管养的实有公路里程、行政等级、交通流量等综合指标核定。每公里国省道按35000元/年、县道按7000元/年、乡道按3500元/年、村道按1000元/年进行补助。若补助标准需作调整,由市交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管养分离。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生产单位分离,支持养护生产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和后劲。

三、认真做好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重点工作

(一)明确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职责。建立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是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市公路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地方公路的养护规划和标准,监督和检查养护目标的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规范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养护管理机构是承担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2009年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后,养路费被燃油税取代,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经费渠道已发生变化。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可将本地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更为本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运行经费和养护职工的基本支出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明确职能职责,原则上一个区县(自治县)设立一个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规划、年度计划,并对养护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三)落实公路养护专项经费,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现行市级公路资金预算中,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直接转移支付到各区县(自治县);其他市级专项补助经费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拨付。对市级补助经费,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部用于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投入,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挪用、挤占、截留。全市各级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市级预算补助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养资金及时到位。

(四)稳步推行养护生产市场化、社会化。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管养分离”原则,稳步推进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生产分离,组建具体从事养护作业的企业法人,并引导推行公司化管理。要积极整合资源,支持养护生产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养护,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规范养护市场,加强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五)提高公路养护职工生活保障水平。各区县(自治县)要坚持精简、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人关。要建立和完善各项激励考核机制,鼓励养护职工到养护企业工作,充分调动其从事一线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扭转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局面。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路养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落实好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将养护单位事业在编职工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加强对理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交通、财政、人力社保、编制、信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理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工作,加强沟通、相互协调,按照各自职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舆论引导,妥善处理好公路养护体制改革中的各类矛盾,全力抓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