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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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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


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重要突破。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宣布,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



简介


迈出合作第一步

中日双方宣布,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划定区块共同开发

根据中日双方共同发表的《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在一个协商确定的区块内,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日方可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

双方还达成了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具体细则为: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指出,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内容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立场


一、中日双方达成三项共识 一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二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

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

二、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两个重要前提

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合作开发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沿海,中国企业在外国都有这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中国有关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这两家公司因商业原因退出。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其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与春晓合作开发完全一样。

三、中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立场

中方主张自然延伸原则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方主张“中间线”。这个争议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如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任凭东海问题升温,势必干扰中日关系大局。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顺畅地向前发展,中日双方决心在不涉及主权权益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过渡性安排,避免这一问题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稳定发展的障碍。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种过渡性安排。

早在30年前,中国领导人在解决海洋权益问题上,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构想。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达成的共识,就是这一构想的具体实践,体现了中方的一贯立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仍需双方今后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四、妥善解决东海问题符合中日双方利益

中日两国都是亚洲和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此次双方达成有关共识,显示双方有能力、有诚意通过对话与磋商,妥善处理双边关系中的敏感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评论


众所周知,东海问题自2004年5月突发后,为解决该争议,两国已进行了11次磋商,但由于双方对钓鱼群岛的归属、东海划界适用的原则等内容,存在严重的对立与分歧,致使磋商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经双方努力,作为阶段性过渡措施,2008年6月18日外交部公布了双方认可的《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简称《原则共识》)文件。

主要内容

第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原则共识》指出,中日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第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原则共识》指出,双方本着互惠原则,经过联合勘探,在指定区块(面积约为2700平方公里)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原则共识》同时指出,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第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原则共识》规定,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即中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基本前提

第一,不损害各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即《原则共识》不损害中国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国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包括中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本的“中间线”主张,不存在以“中间线”划界问题。

第二,中日在春晓油气田是合作开发,不是共同开发。即日本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此方式为合作开发不是共同开发。其最重要的标志为,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必须要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第三,《原则共识》为双方以共同开发的政治共识为前提的具体成果。

重要特征

第一,临时性。《原则共识》中达成的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为东海划界争议解决前的临时过渡性措施,不损害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也不影响东海最后划界协议结果,是两国根据形势发展、推进中日关系所需作出的协商成果,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待今后平等磋商确定。

第二,象征性。《原则共识》指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对于整个东海海域来说并不大,但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第三,互利性。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勘探、出资,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具有互利性。

第四,合作性。《原则共识》内容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今后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才能实现。例如,《原则共识》指出,双方应为在指定区块内的开发活动的实施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中日两国政府应就日本法人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开发活动,努力缔结协议,并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预期作用

《原则共识》为中日两国首脑达成的在东海实施共同开发共识延长线上的阶段性成果,不仅是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其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应该说,《原则共识》是在中日两国近期无法达成东海最后划界协议的情况下,为解决现实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柔软的应对方法与措施,应高度评价《原则共识》中达成的共同开发。

应该指出的是,《原则共识》虽然达成,但中日两国的法律主张与对立并没有消除,且考虑到《原则共识》的“原则性”,中日两国的实务部门还应本着互惠互让的精神,就具体的实施方案继续加快磋商进程,以切实实施《原则共识》规定的制度。

意义


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

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 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说,这次中日双方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这次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 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这份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对此,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

这份谅解对于中日双方都具有多重意义:首先,有利于稳定东海局势,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其次,如果通过联合勘探能找到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油气资源,将为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第三,有利于两国增进互信,推动在其他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刘楠来指出,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企业参加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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