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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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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组成


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若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成员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附属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大成员权利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历届全国人大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54年9月~1959年4月

委员长:刘少奇

副委员长:宋庆龄(女)、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程潜(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补选出)

秘书长:彭真

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9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59年4月~1965年1月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林伯渠、李济深、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程潜、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何香凝(女)、刘伯承、林枫

秘书长:彭真(兼)

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65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65年1月~1975年1月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彭真、刘伯承、李井泉、康生、郭沫若、何香凝(女)、黄炎培、陈叔通、李雪峰、徐向前、杨明轩、程潜、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林枫、刘宁一、张治中、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

秘书长:刘宁一(兼)

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75年1月~1978年3月

委员长:朱德

副委员长:董必武、宋庆龄(女)、康 生、 刘伯承、吴德、韦国清、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郭沫若、徐向前、聂荣臻、陈云、谭震林、李井泉、张鼎丞、蔡畅(女)、乌兰夫、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李素文(女)、姚连蔚

邓颖超(女)(1976年12月2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

秘书长:姬鹏飞(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任命)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78年3月~1983年6月

委员长:叶剑英

副委员长:宋庆龄(女)、聂荣臻、刘伯承、乌兰夫、吴德、韦国清、陈云、郭沫若、谭震林、李井泉、张鼎丞、蔡 畅(女)、邓颖超(女)、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廖承志、姬鹏飞、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

彭真、肖劲光、朱蕴山、史 良(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补选)

彭冲、习仲勋、粟裕、杨尚昆、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

朱学范(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补选)

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女)、周建人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1980年4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吴德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秘书长:姬鹏飞(兼)

代秘书长:彭真(兼,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秘书长 :杨尚昆(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补选)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1983年6月~1988年4月

委员长:彭真

副委员长:陈丕显、韦国清(壮族)、耿飚、胡厥文、许德珩、彭冲、王任重、史良(女)、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 (藏族)、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周谷城、严济慈、胡愈之、荣毅仁、叶飞、廖汉生、韩先楚、黄华

楚图南(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

秘书长:王汉斌(1983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1988年4月~1993年3月

委员长:万里

副委员长:习仲勋、乌兰夫(蒙古族)、彭冲、韦国清、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周谷城、严济慈、荣毅仁 、叶飞、廖汉生(土家族)、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王汉斌

秘书长:彭冲(兼)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1993年3月~1998年3月

委员长:乔石

副委员长:田纪云、王汉斌、倪志福、陈慕华(女)、费孝通、孙起孟、雷洁琼(女)、李锡铭、王丙乾、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王光英 、程思远 、卢嘉锡 、布赫(蒙古族)、铁木尔达瓦买提 (维吾尔族)、吴阶平、甘苦(壮族,已故)、李沛瑶(已故)、秦基伟(已故)

秘书长:曹志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1998年3月~2003年3月

委员长:李鹏

副委员长:田纪云 、姜春云 、邹家华、帕巴拉格列朗杰 (藏族)、王光英、程思远 、布赫(蒙古族)、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吴阶平 、彭佩云(女)、何鲁丽(女)、周光召 、曹志 、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谢非(已故)、成克杰(壮族,2000年4月罢免)

秘书长:何椿霖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2003年3月~2008年3月

委员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

秘书长:盛华仁(兼)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2008年3月~2013年3月

委员长:吴邦国

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

秘书长:李建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