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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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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简介


即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隶属农业部区域性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中央驻烟台正厅级单位,属行使国家行政执法职能,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归口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管理。

历史


管理局成立于1958年9月,前身为黄海区渔业生产联合指挥部,业务归口中央水产部,属临时机构。1970年3月,中央水产部决定成立常设办事机构,改称黄海区渔业指挥部。1983年9月机构调整,归属农牧渔业部,改称农牧渔业部黄海区渔政分局,同时挂农牧渔业部黄海区渔业指挥部牌子。1990年6月,“农牧渔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分局”更名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业务归口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领导。1995年6月“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更名为“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2006年11月,增设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改称为现名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能


管理局业务工作归口农业部渔业局管理。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对黄渤海区(山东、辽宁、河北、天津三省一市)的渔政渔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根据《渔业法》及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黄渤海区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伏季休渔管理、渔业许可制度、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实施双边渔业协定、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无线电通讯管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参与研究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海洋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查研究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根据渔业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区域性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及合理利用的措施和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授权和农业部委托,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研究并执行与周遍国家的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渔业纠纷和涉外渔业事件。

(三)根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渔业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审核、发放和注销经农业部委托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组织协调开展辖区内渔业资源动态监测、调查评估和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参与组织协调重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及海外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协调辖区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组织划分辖区内重点渔业水域,研究提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措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跨界渔业水域重大污染事故;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业事故;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倾废区的选划工作。

(六)指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跨省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事件。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港监督、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负责协调辖区内渔港、渔业专用港区、水域港航安全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协助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海损及港区污染事故;建立健全区域性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协调救助海上遇难渔船。

(八)协调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渔业安全通信网的正常运行;拟订辖区内渔业岸台的规划,审核设立岸台的台站资料;核发辖区内农业部直属单位的船舶电台执照并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监督检查船、岸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施及通信秩序,组织辖区内渔业无线电报(话)务员的培训。

(九)组织制定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养护措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黄河流域重大渔业执法行动;协调处理黄河流域重大渔业违法案件;协调开展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协调开展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增殖工作;协调开展黄河流域重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十)组织、指导地方开展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办公室

人事劳资处

计划财务处

政策法规处

渔政处

渔港监督处

资源环保处

信息管理处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机关服务中心

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秦皇岛站

石岛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