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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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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图书信息


作 者:海关总署综合统计问题 编

出 版 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ISBN:9787801657855

出版时间:2011-01-01

版 次:1

页 数:560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内容简介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而成,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版目录则是以2007年1月1日在世界范围实施的2007年版《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的。

2011年版目录所列商品分为22类98章(其中第七十七章空缺,以备将来使用),计有7900余个八位数商品编号。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的前六位数编码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七、第八位数编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增设的,第九十八章则仅根据我国海关统计的需要增设。本目录还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书的内容,为每一个八位数编码商品设置了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目录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 钢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二十二类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第九十八章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附录

附录一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

附录二 计量单位代号表

附录三 度量衡换算表

附录四 磁带长度计算表

精彩书摘


第六类第二十八章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1.(1)凡符合品目28.44、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品目。

(2)除上述(1)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2.除上述注释1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及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品目。

3.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2)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3)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注释: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1)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2)上述(1)款产品的水溶液;

(3)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1)款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4)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1)、(2)、(3)款产品;

(5)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1)、(2)、(3)、(4)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