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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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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3年3月整合为商务部。



部门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英文名称: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PRC)。

成立于1993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历史沿革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3年3月整合为商务部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1949.11-1952.8)

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政务院政秘字一号令,中央贸易部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

中央商业处是为筹备成立中央贸易部而设置的属于中央性质的临时机构,自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成立至同年十一月一日结束。中央贸易部将华北工商及中央商业处两个单位的人员,资财全部接收,并同时启用印信。

职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贸易部执行以下职权;(1)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

部长:叶季壮: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为中央贸易部部长。

撤销: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飞跃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减轻贸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别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销中央贸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1952.8-1982.3)

成立: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更加有力地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

职能:

1. 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和执行;

2. 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

3. 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

4. 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

5. 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

6. 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

7. 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

8. 1961年前主管我国成立设备的援外工作;

9. 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

部长:叶季壮 (1952.8-1967.6逝世)

林海云(代) (1965.9-1970.7)

撤销:对外贸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间,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撤销。

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2.3-1993.3)

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做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间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组织引进和出口技术,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一组织政府间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战略服务。

部长:陈慕华(1982.3-1985.3)

郑拓彬(1985.3-1990.11)

李岚清(1990.11-1993.3)。

对外经济联络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对外经济援助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管理,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随着国际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对外援助任务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人员和机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决定,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基础上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一九七O年六月经中共中央中发(70)44号文件决定,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称为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联络部自其前身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以来,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具体职责为:

1、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协定、议定书;

2、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

3、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

4、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办理出国援外专家的有关事项;

5、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6、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

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经济联络部正式撤销。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1979.8-1982.3)

成立:1979年8月,中发[1979]60号,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谷牧。

主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主要职能


1. 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2. 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的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3. 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4. 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和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5. 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6. 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7. 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8. 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9. 拟定和执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10. 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11. 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督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12. 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13.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机关各司(厅)职责办公厅

一、拟定部的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处理部机关日常政务,协助部领导了解和掌握部的全面工作情况。

二、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提案。

三、负责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提供会见由我部邀请的外国来宾的外事活动参考材料的综合上报工作。

四、拟定并协调部机关各单位职责的分工。

五、负责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部政务值班。

六、负责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

七、归口管理我部各类会议;组织承办重要的全国性综合会议。

八、负责公文管理及部发重要文件的核稿。

九、负责外经贸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刊物及公开发行的刊物;统一编发文告及部工作简报、新闻公报、文件汇编。

十、主管外经贸宣传和新闻发布;接待和安排国内外记者和外国新闻团组的采访。

十一、负责我部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我部机关、特派员办事处和驻外经商机构的办公自动化工作及驻外经商机构的外宣工作。

十三、负责我部文电的收发、批分、管理和部印章、部党组印章、办公厅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管理部机关档案,指导部属各单位、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经贸系统的档案工作。

十五、负责部机关、部属企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保密工作,指导外经贸系统的保密工作。

十六、负责联系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十七、负责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

办公厅下设7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政务信息处、新闻处、政府网络处、机要和通信处

人事教育劳动司(简称人事司)

一、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公务员的录用、调配、职务升降、考核、奖罚、辞职、辞退、离退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部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司、局级领导班子及处级、后备领导干部的管理,办理部领导的各项兼职。

三、负责部定点扶贫、援藏、地方挂职、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四、负责部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代表处、联合国机构人员及国际职员和驻港澳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宏观管理部属单位海外机构、临时出国人员的工作;制定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工勤人员轮换选派计划并负责人员的审批、派遣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部行政、事业单位和全国性外经贸社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限额的管理。

六、负责部机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归口管理部属单位在职干部的培训,管理部属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宏观指导外经贸行业职工的培训工作;负责部培训中心和职工子弟学校的教育宏观管理。

七、负责部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全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八、负责部机关人员的工资管理及福利工作,管理部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并监督其内部分配,宏观指导经贸行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部机关、部属单位的社会保障统筹工作。

九、负责外经贸系统荣誉称号评比表彰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部属单位的安全保卫;负责部安全委员会、部国家公安小组和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和责任事故。

人事司下设7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劳动工资和保障处、教育培训处、保卫处

政策研究室(简称政研室)

一、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趋势,对宏观经济及国际经贸形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二、综合研究和组织实施外经贸体制改革,提出总体思路、规划,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地外经贸体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世界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集团化和我国的相关对策;提出总体思路和框架。

四、根据我部每年中心工作和部党组的安排,对影响外经贸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及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五、我部重要文件、部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

六、协调组织我部的调研工作。政研室下设3个处。

计划财务司(简称计财司)

一、根据国家制订的年度计划,编报年度进出口总值计划并监测实施情况。

二、参与拟订关税、外汇及有关的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全国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拟定和执行贸易平衡的宏观政策和措施。

四、负责进出口业务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各项外经贸(含机电产品进出口、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国外经济合作、技术贸易)统计资料;研究和拟定外经贸统计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拟定外经贸财会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参与管理外经贸行业出口退税;预测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成本、盈亏、资金需求,掌握分析执行情况。

六、管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联合国多边援助资金,检查分析使用效益;负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汇总、监督、报批预决算。

七、负责我部总预算的审核、调整、汇总、上报及决算上报、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汇编、审批部属单位非贸易外汇的预决算。管理我部总的外事经费。

八、编报、管理、审批部属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和财务决算。

九、管理中央外贸发展、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出口促进等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

十、负责援藏、定点扶贫及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

十一、监管部属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负责指导部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十三、负责对部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审计监督。

计财司下设9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制度处、预算管理处、发展规划处、经济调节处、金融外汇处、统计分析处、外贸促进处、外经财务处、审计监管处

亚洲司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的全面经贸情况,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济贸易发展。

三、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 。

五、参加主管地区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拟定有关协议。

六、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亚洲司下设5个处,分别是:综合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

西亚非洲司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全面经贸情况、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济贸易发展。

三、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宏观指导驻主管国家(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工作。

五、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就核准在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参与提出意见。

六、参加与主管地区的区域性集团的经贸谈判,拟订有关协议。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八、具体承担原国务院对非洲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调小组的工作。

西亚非洲司下设4处1室,分别是:一处、二处、三处、协调处、办公室

欧洲司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的全面经贸情况,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济贸易发展。

三、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宏观指导同部分原苏联国家易货贸易。

五、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六、参加主管地区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拟定有关协议。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欧洲司下设6处1室,分别是: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办公室

美大司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的全面经贸情况,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济贸易发展。

三、组织进行双边重大谈判,负责商签政府贸易协定、政府经济合作协定;组织召开政府间双边经贸混合(联合)委员会,负责业务谈判和组团工作。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负责确定主管国家(地区)贸易中心、分拨中心的设立与协调。

五、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六、参加与主管地区区域性集团的经贸谈判,拟定有关协议。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美大司下设3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

台港澳司

一、负责对台港澳经济贸易的调研,全面掌握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情况和信息,根据"一国两制"总方针和形势需要,研究和提出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发展战略和建议。

二、拟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经贸政策、有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经贸工作。

三、编制对台进出口贸易的年度计划,经贸管司总量平衡后监督执行。

四、组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的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五、协调台商投资项目;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编制对台贸易的年度计划,组织对台大宗商品的进出口。

六、核准和管理台商来大陆和大陆企业赴台举办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经贸团组等其他经贸活动,核准和管理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设机构的核准工作。

七、指导我部驻港贸易处的业务。

八、负责协调赴台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的政策和协调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际会议中的涉台问题。

九、负责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商贸联络机制及其联委会和有关工作组项下的工作。

台港澳司下设2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港澳处、台湾处

国际经贸关系司(简称国际司)

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负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包括拟定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具体组织谈判。承办国务院WTO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WTO的关系,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包括:服务贸易,投资措施,工业品关税、工业品非关税、工业品补贴,农产品关税、农产品关税配额、农产品国内支持、农产品出口补贴、国营贸易、 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政府采购、WTO规则的修改以及新议题的谈判,包括贸易便利、竞争政策、电子商务、贸易与环境等;履行我国在WTO中承担的关于贸易政策审议和通报我国有关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义务;在国务院制定有关经贸、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根据对外谈判需要,并按照WTO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其它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包括与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拟定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

三、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

四、负责我国参加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曼谷协定、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的经济贸易事务,拟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对内协调工作;组织和安排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我国举办的经济贸易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五 、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进行与谈判相关的政策研究,并根据对外承诺就我国外经贸体制改革和重大外经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提供咨询。

六、管理多边、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和全部赠款。

七 、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

八 、根据我国接受援助的政策,会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编制我国使用无偿援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九、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接受无偿援助和赠款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指导我国常驻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联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经贸业务。

国际司下设7个处,分别是: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七处

对外贸易司(简称外贸司)

1、研究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和货物进出口发展战略,拟定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

2、研究制订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制度,编报下达全国货物进出口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订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确定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品种。

4、负责制订货物出口配额招标政策并组织实施。

5、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边境贸易政策。

6、组织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的指导,推动“创名牌出口商品”的活动,指导出口广告宣传;负责委托有关单位制订、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负责发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7、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8、负责拟定加工贸易(含来、进料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政策并组织实施。

9、研究制订市场多元化战略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和管理境内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宏观管理出国办展工作,指导广交会有关工作;协调管理来华经济技术类展览。

10、制订各类企业外贸经营权的资格标准,负责全国各类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外贸经营权的资格审定工作;管理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国家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企业和重要工业品、农产品进口经营企业的资格审定。

11、研究、分析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制订我国国际物流发展的政策。研究制订并完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制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负责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审定;参与供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冷冻商品“三趟快车”运输的组织协调;参与政府及国际多边运输协定的谈判职责,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

12、指导全国旅游产品小额贸易经营权审批工作。

13、联系进出口商会、货代协会。

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简称机电司)

一、研究和拟定发展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战略、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

三、负责研究、拟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控,并统计、分析和编发有关资料,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结构,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六、指导协调和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负责机电企业参与大型和成套设备国际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协调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和建立正常进出口秩序。

七、负责组织选定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的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

八、负责管理和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目录。

九、负责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

十、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工作。制定进出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国际评标工作,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和核准进口机电仪产品售后维修站。

十二、参与机电产品进口关税税则、税目、税率的制订,参与有关谈判。

机电司下设5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政策处、综合处、进口处、出口处、招标处

外国投资管理司(简称外资司)

一、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协调解决在制订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的执行情况。

三、发布各部门拟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利用外资政策;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四、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五、负责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及管理工作,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外商(包括台港澳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目、限制利用外商投资项目、BOT项目、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分公司和法规规定由外经贸部核准的项目及上述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核准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含港澳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申请。负责中国加入WTO后,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工作。

六、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牵头并协调国务院七部委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七、研究和拟定投资促进战略,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和投资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编报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年度计划,经有关司总量平衡后下达并组织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九、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并定期作出综合统计分析。

十、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等特定区域利用外商投资工作;负责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苏州工园区联合协调理事会的中方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与中国开发区协会的工作联系。

十一、联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二、具体承担原全国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的工作。

外资司下设7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服务贸易处、制造业处、统计及进出口处、开发区处、综合处、促进处

对外援助司(简称援外司)

一、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规章和方案。

二、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地区司研究和拟定国别援助政策和援助方案,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政府间的援助协议。负责办理由政府间处理的对外援助事务。

四、编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一般物资援助、现汇援助和人才培训资金的预决算,具体管理成套项目资金的使用,检查分析使用效益。

五、确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一般物资、现汇援助、人才培训援助,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六、研究和推行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七、宏观监督、管理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重大问题。

八、牵头制订对发展中国家人才培训管理办法,会同地区司及有关单位提出年度工作方案,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援外司下设7处1室,分别是:综合多边办公室、计划财务处、项目招标处、东南非处、中西非处、亚洲处、西亚北非欧洲处、美大处

国外经济合作司(简称合作司)

一、各处室职责

1、办公室

司内规章制度建设;

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工作;

预算管理工作;

政治思想管理、干部管理;

工作计划与总结;

文秘、保卫保密工作;

司内行政事务。

2、综合处

研究、制定推动企业"走出去"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

研究海外投资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拟定管理办法和政策;

组织研究制定境外投资政策、制定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国别导向;

组织参与多、双边政府间经贸活动,研究有关案例的处理,会同地区司与国外商签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领事保护协定等;

"走出去"战略的宣传工作;

综合法规的起草及清理;

参与部确定的重点课题研究,协调、组织本司课题研究工作;

综合材料汇总;

研究制定境外综合开发的指导方针、规划和试点方案,开展重点国别投资环境及市场调研,推动国外综合开发产业链试点项目。

3、经济政策处

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推动企业"走出去"的促进措施,包括财政、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促进措施,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

完善经济调节手段并管理与国外经济合作有关的各项基金;

编制全国国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

归口管理国外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和统一对外发布各项相关统计资料;

负责国外经济合作项下设备材料出口工作的政策协调与管理。

4、境外企业管理处

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对各类境外企业和经济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研究制订跨国并购方面的政策及管理办法;

指导境内母体企业加强对其所办境外经济实体的管理与监督;

会同各部门制订境外企业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汇回等的规则;

研究制定境外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及对境外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及设办事处、代表处;

负责境外企业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工作。

5、境外加工研发处

研究制定在境外开办工业生产类项目和研发中心的政策与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推动我国企业赴境外开展带料加工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提出发展境外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划和国别导向;

研究制定其它与境外加工企业及境外加工区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6、境外资源开发处

研究制定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资源开发的指导政策和相关措施;

提出中国企业从事境外能源、矿产资源、农业、林业、渔业等开发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制定境外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促进在重点国家的重点资源开发项目。

7、对外承包工程处

归口管理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及设计咨询方面的业务,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

促进重点地区与国家承包市场的开发、大项目的推进;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许可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的法规和监管措施,维护承包工程市场秩序;

研究制定承揽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管理办法;

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审定、年审制度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规定,核准对外承包经营资格,对企业进行年审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制定承揽政府项目经营资格的审定制度,核准承揽政府项目经营资格;

参与国际工程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工作;

联系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8、服务贸易出口处

归口管理全国服务贸易出口业务(包括对外劳务合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制定法规和监管措施,维护劳务市场秩序;

制定对外劳务企业经营资格的审定、年审制度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规定,核准对外劳务经营资格,对企业进行年审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宏观指导和管理对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

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指导"劳务援助中心"工作;

研究、推动其它服务贸易的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简称科技司)

一、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指导高新技术的引进,促进国内出口产品结构调整。

二、拟定并执行科技兴贸及出口管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规划、方针和政策。

三、指导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业园、重点城市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促进科贸结合、技贸结合和工贸结合。

四、拟定和执行我国出口管制政策,管理相关的内外事务。

五、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实施应对国外壁垒的措施和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

六、协调管理外经贸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推动外经贸科技手段的运用。

七、负责技术及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市场开拓与协调管理,推动多、双边工业技术合作。

科技司下设5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高新技术处、技术进口处、出口管制处、技术性贸易措施处、合作促进处

条约法律司(简称条法司)

一、统一管理本部条约法律工作;研究境内外经济贸易法律。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外经贸立法规划和计划。

三、拟定外经贸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或参与拟定外经贸法规性文件和规章。

四、负责国际经贸多双边条约、公约协定的拟定、谈判以及文件的审核。

五、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六、参加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

七、依法承办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

八、负责多边和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

九、负责外经贸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负责国际贸易、商事法律组织有关事务,组织对外经贸法律交流和国内外有关法律培训。

条法司下设4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投资法律处、贸易法律处、综合处、反倾销调查处

国际电子商务管理司(简称国际电子商务司)

1、积极跟踪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制订推进我国国际电子商务运用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制订相关的规则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订对外经济贸易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相关政策及规章,并组织实施。

3、承担国家“金关工程”办公室和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部际、部内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联系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和指导,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加快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

5、参加我国关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组织全球政府间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制订。

6、制订我国国际电子商务证书及发证机构标准,负责对国际电子商务发证机构的资格审查。

7、牵头对国家外经贸业务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项目统一进行规划、立项,组织评审或招标,监督实施并验收。

8.负责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外经贸信息资源的相关工作。

9、负责联系、指导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工作。

交际司

一、制定礼宾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协调、联系和安排部领导的正式外事活动及出访计划;综合平衡部邀请的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来访计划并负责接待;负责协调、联系和安排国家领导人会见我部及直属单位接待的重要外宾。负责国家领导人率领的政府经贸代表团的出访安排。

三、管理部机关的外事礼宾和重大外事活动;指导外经贸系统的外事礼宾工作。

四、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我部邀请的外国代表团组的翻译工作和部领导的外事翻译工作。

五、负责本部及部直属单位的出国团组护照签证的管理和申办工作。

六、负责办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事宜。

交际司下设4个处,分别是:综合联络处、外宾接待处、翻译处、护照签证处

直属机关党委

一、负责部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部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我部的贯彻执行。

三、从严治党,抓好党组织的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

四、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保证完成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

六、配合行政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协助行政领导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组织的干部,对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九、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十、承担党组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直属机关党委下设5个机构,分别是: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会、机关团委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直属机关纪委

根据中纪委有关要求,报经部党组批准,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纪委已合署办公,下设四个室: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纪委办公室。组、局、委的工作职责如下:

驻部纪检组(简称纪检组)职责

一、检查所在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二、检查所在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直属机关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三、协助所在部党组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四、指导(领导)所在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五、受理所在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驻部监察局(简称监察局)职责

一、对驻在部及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驻在部的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部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四、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五、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六、派出机构具有检查、调查、建议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司局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在作出结论后,建议驻在部给予政纪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政纪处分。对司局级干部的处分应报监察部备案。

七、配合有关部门教育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八、按照监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对驻在部的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向监察部和驻在部报告。

九、可建议驻在部的归口管理单位和直属单位设立监察机构,并对下属监察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主要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并定期检查了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完成监察部和驻在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直属机关纪委(简称机关纪委)职责

一、根据中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要求,在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制订直属单位纪检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年度纪检工作;制订维护党纪的有关法规、制度、决定;处理直属单位纪检日常工作。

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维护《党章》、《准则》和党内法规情况,以及反腐倡廉的情况。

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受理对党员申诉、控告的调查、处理和纠正;向上级反映党员要求,向党员解答有关政策咨询。

四、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贯彻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五、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清除党内腐败分子;负责检查和处理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违法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