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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是为孤儿提供抚养、管理和教育服务的全国群众性社会福利组织。1985年创立。会址设在北京。参加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任务是:根据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确定的原则,指导中国天津、烟台等市sos儿童村,为孤儿提供“家庭”式生活环境。



协会概况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SOS CHILDREN`S VILLAGE)。

为推动我国SOS儿童村事业顺利发展,1985年5月,经民政部批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正式成立。同年报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批准,加入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二十多年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认真贯彻执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宗旨,积极参加国际SOS儿童村开展的活动,为强化SOS儿童村的科学管理做了大量工作。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开拓进取,使我国SOS儿童村的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主要任务是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合作,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兴建SOS儿童村;按照主管部门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协议要求,代表中国SOS儿童村接收来自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捐赠资金;制定中国SOS儿童村工作计划、规划以及政策规定;检查和指导各地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工作,规范儿童村管理;监督和审查各地SOS儿童村财务收支情况;促进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中国SOS儿童村事业 ;宣传国际SOS儿童村宗旨及其创始人赫尔曼.格迈纳尔先生的创业精神,以及中国SOS儿童村事业的发展状况,争取国内外团体、单位和友好人士对SOS儿童村事业的支持和资助;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儿童村村长和格迈纳尔学校校长的任免,并报主管部门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备案。

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协会理事由儿童村所在地民政厅局领导、儿童村村长和妈妈代表组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会长:白益华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银闸胡同20号1101室

协会章程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章程

(二00五年三月七日中国儿童村协会第六届全国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SOS儿童村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SOS CHILDREN`S VILLAG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负责中国SOS儿童村工作的各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各SOS儿童村代表和格迈纳尔学校代表以及热爱、关注此项事业的单位、个人组成,是各SOS儿童村及格迈纳尔学校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同时承办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委托的事务,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利益,维护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儿童的合法权益,要求理事单位和理事遵纪守法,文明办村,勤俭持家,实行行业自律,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 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合作,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兴建SOS儿童村,收养丧失父母、亲友又无力抚养的健全孤儿,并以家庭形式进行管理,使孤儿重新获得母爱和家庭温暖。

(二) 按照主管部门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协议要求,代表中国SOS儿童村接收来自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捐赠资金;

(三) 制定中国SOS儿童村工作计划、规划以及政策规定;

(四) 检查和指导各地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工作,规范儿童村管理;

(五) 监督和审查各地SOS儿童村财务收支情况;

(六) 促进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中国SOS儿童村事业 ;

(七) 宣传国际SOS儿童村宗旨及其创始人赫尔曼.格迈纳尔先生的创业精神,以及中国SOS儿童村事业的发展状况,争取国内外团体、单位和友好人士对SOS儿童村事业的支持和资助;

(八) 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儿童村村长和格迈纳尔学校校长的任免,并报主管部门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备案。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各级主管部门、各SOS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推荐;

(二) 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全国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审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会要有SOS儿童村妈妈和格迈纳尔学校教师代表以及当地主管部门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向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职责。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并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儿童村和格迈纳尔学校开展有关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承办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委托的事务,负责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热心SOS儿童村事业的领导人和对发展我国SOS儿童村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捐赠资金;

(三) 国内外团体、单位和友好人士捐赠;

(四) 收取的会费;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筹建SOS儿童村、儿童村日常经费开支、支付儿童村妈妈和孩子生活费用、支付格迈纳尔学校部分开支。各地SOS儿童村为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节约开支,勤俭办村。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全国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国内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理事会议审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理事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有三分之一理事提出终止议案,由全国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儿童福利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3 月7日第六届全国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原章程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政策文件


关于政策文件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关于妈妈代表和妈妈理事的规定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时间: 2007-12-24 10:13

关于妈妈代表和妈妈理事的规定

一、 妈妈代表

1. 妈妈代表是妈妈、阿姨的代言人,是村委会的正式成员;

2. 妈妈代表由全体妈妈和阿姨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采取酝酿讨论推举、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3. 妈妈代表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4. 妈妈代表的职责主要是:

⑴ 参加村委会,参与讨论儿童村的有关工作;

⑵ 征求和反映妈妈、阿姨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⑶ 协助村部和妈妈做好青年、孩子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⑷ 协助村部做好妈妈、阿姨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妈妈、阿姨和家庭之间的团结;

⑸ 协助村部做好妈妈、阿姨的培训等工作,促进妈妈、阿姨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⑹儿童村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妈妈理事

1. 妈妈理事是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全国理事会的成员,参加全国理事会议;

2. 妈妈理事由儿童村全体工作人员和妈妈、阿姨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采取酝酿讨论推举、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3. 妈妈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4. 妈妈理事履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 妈妈理事和妈妈代表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6. 妈妈理事享受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直接向协会反映妈妈、阿姨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2006年3月17日

中国SOS儿童村妈妈招聘条件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时间: 2007-12-24 10:14

中儿协[2008]04号

中国SOS儿童村妈妈(阿姨)招聘条件

(此招聘条件1995年由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制定2008年1月修订)

一、热爱SOS儿童村事业,自愿从事SOS儿童村妈妈(阿姨)职业。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育子女和管理家庭能力。

三、能够适应在SOS儿童村家庭工作的方式和条件,遵守SOS儿童村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身心健康,无传染疾病。

五、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勤俭节约,吃苦耐劳,性格温和,尊老爱幼。

六、妈妈年龄25至35周岁,阿姨年龄不低于20周岁,未婚或离婚、丧偶无亲生子女。

妈妈(阿姨)招聘简章由各地SOS儿童村自行制定。

符合招聘条件并经儿童村决定聘用的妈妈(阿姨)必须与儿童村签订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劳动合同。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2008年1月16日

中国和谐SOS儿童村建设指导意见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时间: 2007-12-24 09:57

中国和谐SOS儿童村建设指导意见

建设和谐SOS儿童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SOS儿童村全体职工和孩子的共同愿望,是SOS儿童村工作和管理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SOS儿童村的实际,特制订中国和谐SOS儿童村建设指导意见如下。

一. 中国和谐SOS儿童村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

中国和谐SOS儿童村,是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在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指导下,各SOS儿童村全体职工和孩子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单位。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SOS儿童村的宗旨和理念,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解决大家最关心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把SOS儿童村建设成为家庭和谐、管理有序、诚信友爱、环境整洁、孩子成才、文明祥和的和谐村落。

建设和谐SOS儿童村,要遵照以下原则。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为了孩子的一切,一切为了孩子”作为SOS儿童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坚持SOS儿童村的宗旨和理念,充分发挥好全体妈妈(阿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体人员特别是孩子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孩子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要认真、全面抓好SOS儿童村的各项工作,提高抚养、教育和服务工作的质量,积极创造环境整洁、文明祥和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做到勤俭持家,保证安全,文明办村。

——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坚持民主管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人人遵纪守法,依法律和制度管人管事,依法律和制度治家治村。

——必须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和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合作,发挥好村长和一班人的作用,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村落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 当好妈妈,家庭和谐。家庭是SOS儿童村的基础,妈妈是家庭的管理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招收孤儿,选好妈妈(阿姨),建好家庭。妈妈要尽职尽责,爱护孩子,教育孩子,培养孩子健康成长成才。要保证孩子吃好、穿好、生活好、学习好,精心管家,勤俭持家;孩子要尊重妈妈,听妈妈的话;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团结,亲如兄弟姐妹,共建和谐文明家庭。

三. 教育孩子,培养成才。抚养教育好孩子,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是SOS儿童村的根本。要对孩子进行爱中国共产党、爱社会主义、爱祖国、爱科学、爱儿童村的“五爱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教育他们认真学习、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成绩;要向孩子普及卫生常识,爱护身体,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促进身心健康;要组织孩子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体验社会生活,提高社交能力;要对SOS儿童村的青年提供职业指导,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就业,走上社会,成为社会有用人才。

四. 民主团结,诚信友爱。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关系协调;家庭成员,团结友爱,关系和谐;妈妈阿姨,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工作人员,服务家庭,尽心尽职;孩子之间,互帮互学,共同进步。全村上下,民主团结,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人际关系和谐。

五. 遵纪守法,规范管理。要坚持对职工和孩子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村。

六. 人尽其才,充满活力。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妈妈(阿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大家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和妈妈(阿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人用人,并严格实行考核,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村内工作充满活力。

七. 干净卫生,环境优美。要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要做到家庭整洁,村落整洁,干净卫生,舒适美观;要爱护公物,爱护树木花草,绿化美化环境,建设美好家园。

八. 齐心协力,班子和谐。建设和谐儿童村,村长是领头人,班子是关键。村长要以身作则,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助理和工作人员的作用;助理、工作人员和妈妈(阿姨)要自觉服从村长的领导,积极支持村长的工作;要把村委会、村长办公室等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起来,民主决策村内的重大事项;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做到务实、清廉;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信任,齐心协力,建设和谐班子,构筑和谐村落。

中国SOS儿童村儿童招收条件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时间: 2007-12-24 10:17

中儿协[2008]03号

中国SOS儿童村儿童招收条件

(此招收条件1995年由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制定2008年1月修订)

一、丧失父母,无亲友抚养或亲友无力抚养。

二、虽然有父母但父母因重病、重残等特殊原因无力抚养,造成儿童生存非常困难。

三、身体健康、无疾病、无家庭传染病史。

四、肢体和智力发育正常,无残疾、无恶习。

五、年龄一般六周岁以下,性别不限。

六、择优录取。

儿童招收简章由各SOS儿童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2008年1月16日

关于转发《儿童保护政策》文件的通知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时间: 2009-03-05 16:26

中儿协[2009]09号

关于转发《儿童保护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SOS儿童村:

2008年7月,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第十八次会员大会正式颁布了《儿童保护政策》文件。现将这个文件下发各村,请你们认真学习,并结合本村实际,具体贯彻执行。

儿童保护是儿童村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协会决定成立中国SOS儿童村儿童保护领导小组。希望各村也要按照文件规定成立儿童保护小组并将小组成员报告协会。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2009.2. 9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时间: 2009-03-17 16:12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SOS儿童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这个文件对儿童村捐赠工作非常有利。请你们认真学习这个文件,并及时给民政局有关领导汇报,研究办理儿童村捐赠的有关事宜,争取财政、税务部门的支持,以进一步把儿童村的捐赠工作做好。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社会事务司 时间: 2009-03-31 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重视下,各级民政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向关爱性的救助管理的平稳过渡。几年来,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服务网络日趋完备,工作运转井然有序,在扶危济困、应急救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救助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救助管理制度是为生活无着、正在或即将流浪乞讨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而构建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开展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有力抓手;是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的进步的重要举措。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对于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提升救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好,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改善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国20%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2年,50%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5年,90%以上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管理公共服务体系。

三、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全面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落实办法,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五)着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医疗、返乡、安置、帮扶等救助工作。及时提供安全卫生的食物和住处,做好查询、安抚、劝导等工作,对老弱病残和流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照。坚持“权利优先”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跨省接送安全有序。加强与三无供养、五保供养、城乡低保、劳动保障、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安置工作。定期回访返乡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教育帮扶,防止其再度外出流浪。

(六)大力开展街头救助。认真研究街头救助办法,提高街头救助的主动性,实现街头救助经常化。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机构接受救助的,提供饮食、衣被等救助。在流浪乞讨人员较集中的区域设立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在主干道、商业区等重点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加强街头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以及侵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害乞讨行为。

(七)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条件适宜的原则,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服务设施。救助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环境条件应符合《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新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设施、场地的设置既要符合分区管理、分类救助的要求,又要便于受助人员的生活起居和安全防范。

(八)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观念,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积极开展开放式救助。接待来站人员要态度和蔼,言行文明、问答准确,服务到位。要按照工作流程和业务标准办理接待、查询、甄别、入站、离站等业务,按规定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接送返乡等基本服务。根据受助人员需要和站内条件提供职业介绍、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特殊服务。积极探索家庭寄养、预防干预、急难庇护等拓展服务。

(九)完善内部管理,坚持政务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宣传等规定,定期开展业务考核。重点抓好安全保障,建立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安全运转,不出责任事故。大力推动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投诉途径等信息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培育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既可采取项目合作的方式,也可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参与救助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格化”。注重志愿者、社工队伍的作用,积极争取社会资源为受助人员服务。

(十一)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和救助需要合理设置床位规模和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列入预算,业务经费据实结算。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疫安保设备,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推进行风建设。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准确掌握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

(十二)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将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重大政策问题和难点问题,加强指导和督查,为规范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行动,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整改期限,责任到人,确保规范化建设有序进行。

(十三)典型示范。各地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化建设。要注意树立、培育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经验,以点带面。

(十四)严格标准。规范化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民政部将尽快制定规范化建设评审办法和标准,细化相关要求,适时开展评定工作。各地要按标准审核,按要求申报,保质保量完成预期工作目标。

(十五)注重实效。各地要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工作方式,通过规范化建设,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各地要结合实际,扎实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努力开创救助管理工作新局面。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时间: 2009-07-27 10:33 民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尤其是孤儿、弃婴的权益保障。2005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2006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特别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民政部启动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立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改善了残疾孤儿健康状况,提高了福利机构儿童的生活质量。但是,相当多的福利机构仍然存在着儿童养育标准低的突出现象。

针对福利机构儿童残疾比例高、残疾种类多、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为保障在院儿童身心全面发展需要,避免出现养育标准过低、康复条件较差、各地养育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经测算论证,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这一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详见附表)。为推动各地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

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孤儿、弃婴履行监护义务、承担养育责任的载体,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儿、弃婴生存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孤儿、弃婴的现实生存和未来发展状况,完全取决于各级政府是否能够为他们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养育条件。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有利于维护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善孤儿和弃婴养育条件、提高孤儿和弃婴生活质量的目标,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理念,以全国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基准,科学制定和落实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把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纳入到政府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中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福利机构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为在院儿童创造积极健康的成长条件。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成长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和儿童养育费。儿童福利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岗位责任制,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养育质量和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残疾孤儿健康状况,为他们成年后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要密切关注孤儿、弃婴的身心发育和性格培养,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儿童福利工作者和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满怀爱心和热忱,把抚养、教育孤儿、弃婴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各地要对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将工作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福利机构儿童养育费用支出参照表(均值)

二○○九年六月九日

民政部负责人谈青海玉树地震孤儿保障工作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谈青海玉树地震孤儿保障工作》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0-04-26 16:17

一切为了地震孤儿——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谈青海玉树地震孤儿保障工作

4月23日,记者就保护青海玉树地震孤儿问题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青海玉树地震致孤儿童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给予特别关爱。

首先,要保障孤儿的妥善安置。民政部门按照工作预案,目前正在尽快将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积极为其查找父母;目前已在西宁等地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腾出300多张床位,可以为孤儿和其他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提供安置;如果青海省内安置有困难,民政部还将协调跨省安置。对于已确认孤儿身份的,将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的办法予以长久安置。在安置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孤儿意愿和少数民族孤儿的宗教传统、风俗习惯。

其次,要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中央和青海省已经作出决定,为地震致孤儿童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临时生活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时间从地震之日起,为期3个月。

第三,规划建设儿童福利机构。目前,民政部、青海省民政厅与爱心企业和社会团体合作,积极筹措建设资金,规划新建玉树州儿童福利院,新建机构将按照设施安全、功能完善的原则搞好建设,满足适宜集中供养的孤儿的基本福利需求。

第四,国家将出台新的政策,对全国城乡所有孤儿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住房和成年后就业等方面提供基本保障。

民政部对玉树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孤儿给予的关心、关爱和无私援助表示感谢。民政部将本着“一切为了地震孤儿”的宗旨,切实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地震孤儿的保障工作。

修订妈妈(阿姨)招聘条件等二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修订妈妈(阿姨)招聘条件等二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时间:2010-07-05 16:25 中儿协[2010]33号

关于修订妈妈(阿姨)招聘条件等二个文件的通知

各SOS儿童村:

6月19日,全国村(校)长会议决定,对《中国SOS儿童村妈妈(阿姨)招聘条件》和《中国SOS儿童村妈妈(阿姨)管理暂行规定》要进行修订。请你们组织全体妈妈(阿姨)和工作人员对这二个文件进行认真讨论,并提出修订的具体意见,于8月15日前报告协会。

另外,请各村就近几年招聘妈妈(阿姨)的情况写一个有情况、有事例、有分析、有建议的书面材料,亦于8月15日前一并报给协会。

附:《中国SOS儿童村妈妈(阿姨)招聘条件》(见《SOS儿童村法规资料选编》第273页)

《中国SOS儿童村妈妈(阿姨)管理暂行规定》(见《SOS儿童村法规资料选编》第274页)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201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