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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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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 (China Hydraulics Pneumatics & Seals Association)是经原机械工业部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0年,是我国从事液压、液力、气动、密封件的生产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公司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本协会共有会员单位385个,其中液压160个,液力51个,气动60个,橡塑密封26个,机械与填料密封71个,研究院所17个。   协会设液力、气动、密封三个专业分会,液压专业设在总会秘书处。   理 事 长:张志英



协会概况


协会宗旨

1. 代表行业的共同利益;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开展行业内自律活动;

4. 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5. 致力于振兴发展中国液压、气动、密封工业。

协会主要任务

1. 协助政府编制行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政策建议;

2. 组织市场及技术发展趋势调研,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3. 组织制、修订标准,组织质量监督检查和推荐优质产品、新产品;

4.推进行业资产重组联合,结构调整;

5.举办国内外产品展览,组织出展及考察,促进交流与合作;

6,搜集发布国内外统计和经济技术信息,开展行业网络建设,出版期刊、书籍和经济技术资料;

7.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市场调研、资产评估、人员培训等服务。

协会章程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ydraulics Pneumatics & Seals Association,缩写:CHPSA。

第二条本团体是液压、液力、气动、密封行业生产、经营和与其相关的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团体及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

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为我

国液压气动密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46号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为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

务;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协调与服务;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本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等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委托,组织制修订本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提供与液压气动密封件相关的诊断、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行业相关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荐行业参评机械工业科技进

步成果奖工作和组织行业优秀新产品申报评审工作;

(五)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调查、研究、开发工作,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开展与宗旨相关的国际技术与经贸交流活动,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专业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协助

政府做好与液压气动密封件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议工作;开展本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本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企业经济运行秩序,推动行业公平竞争,

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协助开展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九)调查研究本行业职工队伍状况,向企业和政府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培训工作;

(十)开展宣传交流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网站,出版发行杂志及行业信息等内部刊物,

(十一)承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被提名为本会主要负责人的理事候选人,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批准后,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阅览本会网站、杂志及内部信息;

(七)单位会员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活动,如人员变更时,须及时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聘任;

(四) 领领导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组组织制定本团体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 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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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0 月25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