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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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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




性质


中国信息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从事电子政务管理、运营与工程技术研究的机构及个人组成的,是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国信息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

专委会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领导,在中国信息协会章程范围内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开展活动,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宗旨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团结全国电子政务的管理者、从业者与工程技术支持者及研究者、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发展中国的电子政务事业。作为政府与社会的中介组织,本专委会认真贯彻政府意图,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关系,服务会员单位。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沟通、咨询、服务的功能,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努力提高电子政务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共同推进中国电子政务的发展。

业务职能


宣传中国政府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提升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工作的认识。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与要求,协助政府推进为公众服务的政府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的建设。

组织电子政务的理论、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电子政务技术培训,提高我国电子政务的管理与技术水平。

组织会员自律,共同维护电子政务工程市场的诚信原则与职业道德,营造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

为会员提供网站、内刊、公开刊物及年度的行业报告资料等宣传服务。

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扩大会员的视野,为会员创造国际合作的机会。

会员


专委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中国信息协会和本专委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

3、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范围主要包括:

( 1 ) 各级政务部门及其所属的信息机构;

( 2 )相关协会、学会 、研究会和其他相关的社会团体等;

( 3 )系统集成、软硬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等生产、研发机构、公司等;

( 4 )网络平台设计建设、运营托管维护、信息内容服务、建设投资企事业单位、媒体网络机构等 ( 5 )在电子政务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专委会的 各种活动,拥有优惠及优先权;

4、享有本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2、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专委会声誉及会员间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5、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6、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组织结构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等组成,办公地点在北京。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中国信息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从事电子政务管理、运营与工程技术研究的机构及个人组成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国信息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

二、本专委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团结全国电子政务的管理者、从业者与工程技术支持者及研究者,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中国的电子政务事业的发展。作为政府与社会的中介组织,本专委会要贯彻政府意图,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关系,服务会员单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挥沟通、咨询、服务的作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 三、专委会接受中国信息协会领导,在中国信息协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专委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信息协会。在人事财务管理、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方面,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五、宣传中国政府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提升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工作的认识。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与要求,协助政府推进为公众服务的政府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的建设。

七、组织电子政务的理论、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电子政务技术培训,提高我国电子政务的管理与技术水平。

八、组织会员自律,共同维护电子政务工程市场的诚信原则与职业道德,营造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

九、为会员提供网站、内刊、公开刊物及年度的行业报告资料等宣传服务。

十、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扩大会员的视野,为会员创造国际合作的机会。

第三章 会 员

十一、本专委会在中国信息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本专委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中国信息协会和本专委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

3、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政务部门及其所属的信息机构;

(2)相关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相关的社会团体等;

(3)系统集成、软硬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等生产、研发机构、公司等;

(4)网络平台设计建设、运营托管维护、信息内容服务、建设投资企事业单位、媒体网络机构等;

(5)在电子政务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

十二、本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专委会的各种活动,拥有优惠及优先权;

4、享有本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三、本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2、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专委会声誉及会员间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5、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十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十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十六、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决定本专委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理事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十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十八、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行使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讨论决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8、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九、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职责是:

1、负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协调本专委会各部门的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各种交流活动,出版发行会员专刊,及时沟通会员信息,并根据 会员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干事等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二十、本专委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本专委会日常管理和对外联系;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一、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二、本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三、理事长为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专委会担任日常工作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指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本专委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4、如因特殊情况,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专委会指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指定代表人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工作文件。

二十五、本专委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3、协调本专委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二十六、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落实本专委会安排的各项日常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七、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及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十九、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对本专委会工作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

三十一、本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三十二、本专委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则

三十三、本章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十四、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的理事会。

三十五、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