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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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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1988年12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二十二号令发布)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警官警衔制度


内容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长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衔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街共分为6等18级。其中将官三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四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三级:上尉、中尉、少尉;士官二级:警士长、专业警士;士兵五级: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学员。此外,武警文职干部也佩带相应的文职肩章。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服和大檐帽为橄榄绿色,帽徽和领花的主体图案均含有盾牌,这些都是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饰上的区别。武警警官肩章与解放军军官肩章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肩章两侧没有标识陆海空军军种的彩色饰边。武警警官领花分武警领花和武警技术领花两种,后者用于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警官。武警的文职人员按相应级别着将、校、尉警服,佩带文职肩章。

补充信息


具体办法

武警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是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结合武警部队的实际情况拟定的。

指导思想

鉴于武辔部队是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国家武装力量之一,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因此,武警与人民解放军共性的东西多,个性的东西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就是武警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基本依据。但考虑到武警部队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领导体制、组织编成等方面的特点,有必要就一些重要问题拟定《具体办法》。

关于警衔和军衔的关系,实质上含义是一样的,只是由于编制序列不同,因而名称不同,标志不同。因此武警部队的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为使警官警衔与军官军衔相区别,《具体办法》同时规定警官和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分别冠以"武警"。

为使武警与军队的编制军衔统一平衡,《具体办法》对武警总部正副司令员、正副政治委员的编制警衔作了专门规定,明确武警将官的最高编制警衔到中将。武警部队正军职以下警宫同解放军的正军职以下军官的职务等级完全一致,只是称谓不同。

《具体办法》规定武警参加评定授衔的单位范围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关于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具体办法》规定,与解放军一样,不另搞一套。"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还规定,武警部队实行警衔制度,警官和士兵都包括在内,同时还要实行文职干部制度。武警部队士官警衔等级区分称谓是"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