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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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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协会概况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批复成立的行业社团 组织,于2006年3月24日在北京成立。现有执业单位会员134家,其中矿业权评估机构97家,储量评审机构37家。

协会是由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协会将努力建设成为深受社会和会员尊重、具有行业权威、享有声望和公信力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矿评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缩写为CAMRA。第二条 协会是由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和从事上述专业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或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相关评估人员(含地测、咨询人员,下同)和评估机构(含评审、咨询、地测机构,下同)加强自律性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遵守评估规则和规范;提高评估师专业理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为社会服务;维护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利益,向会员提供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促进国内国际评估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好联系政府、企业、机构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协会建设成深受社会和会员尊重、具有行业权威、享有诚信声望和公信力的行业自律组织。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责)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职责):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协会会员在国内、国外开展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业权交易咨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业务活动;(二) 根据授权,组织实施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进行评估师、评估机构注册登记和年检,开展评估师、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三) 制定本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受理相关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公平竞争;(四) 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评估行业管理,进行评估机构资格管理;(七) 加强会员管理,督促会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八) 开展相关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九) 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书籍、期刊等资料,开展评估宣传工作;(十)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研究相关评估信息和数据,建立评估参数指标体系和发布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十一) 开展相关评估业务国际交流;(十二) 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十三) 积极参与并推进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与其他评估协会间的沟通与合作;(十四) 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三) 热爱评估事业;(四)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五) 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 依法取得工商许可和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在本会注册登记为本会执业单位会员;依法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取得矿山地质测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从业资格,在本会登记注册为本会个人会员。在评估机构从业的,注册登记为执业个人会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研究、教学、管理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对评估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经申请、推荐,批准成为本协会非执业单位会员或非执业个人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交入会登记表或申请表;(二)经秘书处审核;(三)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四)秘书长签发会员证并公告。申请入会的会员还需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资料和书刊的权利;(五)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的权利;(七)对协会的惩戒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二)遵守协会章程;(三)执行协会决议;(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五)完成协会规定的评估师后续教育;(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八)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处分;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协会会员。会员的奖励惩处办法在会员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批准或确认协会理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六)审议、批准协会会员会费标准;(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或应行使的职权。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增补、罢免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提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审查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惩戒;(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各委员会负责人、成员;(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十三)批准、修改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十四)审查、批准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十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六条的职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常务理事会名额不超过理事成员的1/3。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更换或增补,并报下一届理事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七)热爱矿业权评估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接受或不接受罢免秘书长的动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听取秘书长汇报,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托履行会长有关职权。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置方案;(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组织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六)管理协会的资产、财务收支,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每年发展会员情况。(八)接受和完成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九)处理日常其他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经秘书长授权或委托主持秘书处工作。第三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按照实际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 第五章 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资助、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业务服务收入;(五)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理事会会 长:汪 民 副会长:董道华、贾其海、赖文生、关凤峻、姚华军 秘书长:姚华军(兼) 副秘书长:王四光、黄干洲、王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