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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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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




协会概况


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成立于1987年3月,是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团体(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证:社证字3201号)。“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更名为“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

协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绝热隔音材料的生产、营销、施工、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组成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指导、咨询。即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绝热隔音行业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绝热隔音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服务为本,协调为先,民主办会,共同发展。

协会现有会员400余家。主要由从事岩矿棉、玻璃棉、硅酸铝纤维、硅酸钙、泡沫石棉、泡沫塑料、泡沫玻璃、膨胀蛭石、膨胀珍珠岩、硅酸盐复合绝热涂料、吸声制品、轻型复合板、微珠制品、硅藻土制品、各种复合绝热制品、专用机械生产、制造、设计、研究单位组成。协会集中了本行业最具规模、实力和代表性的企业,代表了我国绝热隔音材料行业的整体水平。

协会设有秘书处等四个工作部门、7个专业委员会。创办有会刊《保温材料与节能技术》杂志(双月刊)。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英文译名:China Insulation & Energy Efficiency Materials Association,缩写CIEE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绝热节能材料与隔声材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使用、施工、流通、科研设计、设备制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自愿组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范围内,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部分行业管理任务,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绝热节能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邮编:10083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产品展览,为企业决策导向;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新技术、新产品、产品质量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评价、论证、推广、诊断和咨询;组织可行性研究,承揽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任务;

(三)组织短期专业培训、成人教育、知识更新等多层次的人才培训;

(四)不断推进行业技术创新,知识创新,促进行业的发展;

(五)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助会员解决原料供应、商品生产、运输、销售等问题,促进行业生产的发展; (六)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规范等技术文件;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九)开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组织和经济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主管部门、名级政府、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及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按政府规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在地方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社团组织等;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对绝热节能材料行业发展有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为单位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对本会提供的科技、经济信息、新技术及新产品转让享有优先权、优惠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本行业的专业技术、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成果等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说明理由申请减免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研究本行业的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查本会向政府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二)聘请熟悉并热心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行业业务,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但必须是协会在职人员,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收费办法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6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