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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蜂产品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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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蜂产品协会




机构简介


中国蜂产品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蜂产品协会由从事养蜂生产、加工、经营、外贸、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蜂产品行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和国家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工作,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

主要任务

为中国蜂产品行业提供服务,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并付诸实施;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和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生产、加工、贸易、科教等四个产业间的关系,通过发展蜂业产业化等途径,提高蜂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组织蜂产品行业市场分析和预测,通过各种媒体进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中国蜂协机关报《中国蜂产品》报的作用,强化蜂业市场营销,规范市场秩序;举办国内外蜂产品展销会,接受委托,开展各种产品检测、鉴定、推荐和技术服务咨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和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蜂产品质量;积极推动蜂业新产品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其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组织行业人员培训,开展全行业优秀企业、先进个人评选和表彰,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促进出口贸易,组织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进行广泛交流与合作。

常设秘书处下设机构

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培训部、科技委员会、市场营销委员会、信息委员会、《中国蜂产品》报社、《中国蜂产品协会》网站等办事机构;下属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胶、蜂蜡、蜂产品生产、蜂产品医疗保健、蜂业设备、蜂农合作、国际合作、市场营销、蜂产日化等十二个专业委员会和若干实体机构、代表机构。

协会领导人


名誉会长

顾秀莲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于光远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

齐谋甲

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局长

李士靖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奥运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员

特邀顾问

王梦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名誉顾问

林乃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副主任

顾 问

刘卫军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

罗梦传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教工业部原巡视员

山口喜久二

日本蜂医研究会会长、日本健康食品协会蜂王浆加工食品分会会长、日本蜂王浆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会长兼社长

会长(法人代表)

高茂林 中国蜂产品协会

副 会 长

刘家银 湖南省明园蜂业有限公司

钟海荣 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

汪玲 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张国君 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

郭耀华 金土地蜂业有限公司

陈功杰 湖北扬子江蜂业有限公司

楼云 杭州常青蜂业有限公司

郑尧龙 广州市宝生园有限公司

章征天 杭州蜂之语蜂业股份有限公司

庞国芳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郭利军 北京百花蜂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杜国平 中日合作成都世纪蜂业有限公司

杨万锁 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吕泽田 北京天恩生物工程高新技术研究所

胡福良 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特种经济动物学系

李子健 中国蜂产品协会

陈红军 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

缪晓青 福建农林大学蜂学学院

李满长 河南省长兴蜂业有限公司

会长助理

和绍禹 云南农业大学蜜蜂研究所

赵光培 安徽天新蜂产品有限公司

王彬 沈阳王氏天兴蜂蜜有限公司

刘世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蜂业发展中心

姚刚 远景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吴忠高 北京市

副秘书长

杨洁 中国蜂产品协会秘书处

刘世伟 中国蜂产品协会秘书处

宋心仿 东营市蜜蜂研究所(养蜂协会)

协会章程


中国蜂产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蜂产品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BEE PRODUCTS ASSOCIATION 。简称 CBP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审核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本协会是由从事养蜂生产、蜜蜂产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蜂业设备生产经营,蜂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 跨部门、多种经济成份的蜂产品行业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导下,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工作,促进蜂产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协会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其业务范围:

(一)为中国蜂产品行业提供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并付诸实施。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组织和研究提出有关蜂产品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蜂产品行业管理。

(二)协调蜂产品行业内生产、加工、内外贸易、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间及蜂业企业与蜂农间的关系,通过发展蜂业产业化经营等多条途径促进行业内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提高蜂产品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本行业以及会员和蜂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整顿与规范蜂产品市场秩序,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蜂产品、虚假宣传和其他违法活动。

(四)促进蜂产品市场开拓与发展,举办国内外蜂产品展销会,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平台。

(五)组织蜂产品行业的市场分析与预测,通过召开信息交流会、办报纸、出版刊物、发布信息、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开展各种产品评价(推荐、检测、鉴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和标准化管理,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蜂产品质量。

(七)积极做好蜂产品行业新产品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蜂产品行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八)组织本行业内人员各种培训,开展全行业优秀企业、诚信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

(九)适应加入世贸组织需要,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工作,促进蜂产品出口贸易,组织本行业会员单位与国际同行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对协会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胶、蜂产品生产、蜂产品医疗保健、蜂业设备等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代表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十一)遵照国家法规,引导蜂产品行业企业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养蜂生产、蜜蜂产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蜂业设备生产经营、蜂业科研教学和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个人可以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对长期关心与支持蜂产品行业并为之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可被聘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从事蜂产品行业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会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经过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应程序,可以成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特邀名誉理事以及其他领导职务。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包括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免费取得本协会出版的《中国蜂产品》报及有关资料。

(四)遵照国家法规,可以在适当场合宣传为本协会会员或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协会在职权范围内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协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为蜂产品行业发展做贡献。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中的理事单位,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研究,取消其理事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订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特邀名誉理事。

(三)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助理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长助理、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里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蜂产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经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助理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等。

第三十条 协会按专业分工的原则,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统一冠名为:中国蜂产品协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在协会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上级拨款或其他主管部门资助。

(三)社会及会员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专业委员会需要另立帐户的,必须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3 月 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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