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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主制经济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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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主制经济




简介


中国封建制生产方式的主要形式。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得到长期的充分的发展,具有典型性。

领主制经济是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另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否有过,学术界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西周或稍后的春秋时期的经济是领主制经济。井田制就是它的土地制度和经济组织形式。古籍中的“庶人”就是农奴,他们以“助”的形式向封建领主缴纳劳役地租。春秋以后,这种领主制经济逐步转化为地主制经济。有人认为,西周时期仍是奴隶社会,实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和“田里不鬻”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就是这种土地制度的经营形式。春秋以后,这种奴隶制逐渐为土地私有的地主制经济所代替。

特征


中国地主制经济是在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它的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小农经营和实物地租。春秋战国之际,铁制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个体劳动提供了充足的物质条件,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买卖从此合法化。从秦汉到隋唐,历代封建王朝除了对贵族官吏赏赐土地之外,并实行占田、均田等制度,土地买卖虽一直流行,但受到一定限制。宋代不立田制,土地买卖日益普遍。由于存在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始终成为社会动乱的一个经济根源。但是,一部分商人买土地而成为地主,形成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紧密结合,缓和了土地权和货币权的矛盾。一部分农民可以买土地而成为自耕农或地主,也给地主制经济注入了活力,这都有利于它的延续。

租佃制度


封建地主对自己占有的土地,除采取剥削僮奴或雇工的形式自己经营之外,主要是将土地分租给农民耕种,以收取地租。魏晋南北朝时期,佃客和部曲等依附农,作为租佃农民的一种类型,占居主导地位。他们同地主具有较严格的依附关系,“客皆注家籍”,荫庇于地主。他们要获得自由,必须经过放免和自赎等手续。唐中叶以后,佃客阶层日益扩大。北宋间,他们获得了国家编户的地位,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有了一定的迁徙、佃田和退佃的自由。这种有别于依附农的佃农,从此在租佃关系中占居主导地位。明清时期,随着定额租制和永佃制的发展,佃农摆脱了地主对生产活动的干预,可以合理地安排生产,灵活地利用自己一家的劳动力,经营独立性相对扩大。加以押租制的流行,佃农与地主之间,已向“交租之外,两不相问”的契约关系过渡。

地租

封建地主向农民收取以谷物为主的实物地租。秦汉时期,地主“分田劫假”,农民“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魏晋南北朝时期,“佃谷皆与大家量分”,普遍盛行分成租制。唐代定额租制虽也早见,但仅行于军屯,经过宋明两代的发展,特别是到清代,定额租制终于取代分成租制而占居主导地位。分成租制是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相联系的。以对分制最为普遍,即佃农将谷物收获量的五成交给地主;当然也有高于或低于五成的。定额租制以农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的稳产为前提。定额租的数量一般按正常年景谷物收获量的五成来确定;从长期平均来看,要大于分成租数量。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谷物亩产量提高,复种面积增加,商品性农作物和家庭手工业的扩大,地租在佃农家庭经济收入中的比重却会下降,这就有利于调动佃农的生产积极性。

佃农

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农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佃农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分散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特别是男耕女织,构成了基本上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上述封建生产关系的一系列调整,佃农生产中的商品部分逐步扩大,形成了不同程度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这更有利于佃农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更有利于佃农家庭经济的充实。

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必须有比较完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耕牛、农具、籽种、口粮和住屋等等。这种佃农开始是不多的。唐代的佃农,往往要靠地主“贷其种食,赁其田庐”,自有耕牛的更少。经过宋明两代的发展,到了清代,完全意义的佃农显著增多。分成租制是与佃农拥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够完备相联系的,定额租制则是与佃农拥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比较完备相联系的。清代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转化,就是具有完全意义的佃农大量出现的反映。

地主

地主阶级是地主制经济下的主要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地主阶级中具有较高社会地位、享有政治特权的阶层,汉魏时称为豪强地主,隋唐时称为世族地主,宋代称形势户,明清时称为缙绅地主。他们的出现是封建等级制度的反映。他们凭借权势,占有或强占强买土地,隐瞒田产,少纳田赋,或用飞洒、诡寄、虚悬等办法,把田赋负担转嫁给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他们利用免徭役的特权荫庇亲属以及佃客。一些农民为了避免繁重的差役勒索也依附于他们,以致出现“百家合户,千丁共籍”的现象。他们是地主阶级中更保守、腐朽和反动的阶层。

地主阶级中又有社会地位较低、没有政治特权的阶层,这些地主一般称庶民地主。他们以中小地主为多,但也有大户。他们既受豪强地主欺凌,却又凭借财势,勾结官府,武断乡曲,欺压农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在人数上扩大,并且出现着重从经济势力即占有土地的数量来衡量地主社会地位的趋势。

阶级矛盾与农民起义


地主和农民是地主制经济下的两大对抗阶级。中国历代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就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在政治上压迫农民,又通过赋税和徭役从经济上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它为维护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采取垦荒、兴修水利、仓储、赈恤、蠲免等政策措施,也在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当地主与农民之间阶级矛盾尖锐化的时候,特别是由于封建政权的苛征暴敛,往往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是以规模大、次数多著称的。每一次重要的农民起义都不同程度地打击了地主阶级,推动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延续性


中国是一个幅员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两千多年来,首先在北方发展的地主制经济,逐渐推及东南地区,继而推及西南地区,最后推及东北地区,推动了这些地区的开发,促进了这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地主制经济经过长期的充分的发展,具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具有光辉灿烂的封建文化。它的内部经济结构,如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的剥削传统,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的自然经济,是异常坚固的。它的宗法制度、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和完备的封建思想体系也举世闻名。这种充分发展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较大的适应能力,对调节社会矛盾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从而能够延长地主制经济的寿命,导致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