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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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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和科研设计院所,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船舶工业行业组织。



协会概况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于一九九五年四月。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受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现有团体会员530余家,包含了全国船舶行业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其产品产量占全国船舶工业总产量的90%以上。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市场工作部、信息工作部、对外工作部。为了便于会员管理和开展地区性活动,协会设哈尔滨、大连、天津、济南、上海、江苏、合肥、杭州、武汉、西安、重庆、南昌、福州、广州、梧州、昆明等16个地区联络处。为了便于开展专业性活动,协会设船艇、修船、柴油机、甲板机械、舱室机械、船舶自动化、锚链、铸锻、焊接以及物资等10个专业分会。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为企事业单位、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和监督为基本职能,其主要任务: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委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和参与行业名优产品和各类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资质认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和出版物,以及承担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将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依靠广大会员单位,为实现船舶工业做大做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会员管理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为全行业服务;按照会员需求,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密切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的交往,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依法设立的境内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科研与设计院所、船检部门、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并寄送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网站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式样。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收到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请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理事会确认。

(二)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入会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申请单位接到《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员入会批准通知书》(见附件二)之日起,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接纳为会员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费

第九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按照《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的规定负责收取。协会各地区联络处、专业分会不得另行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1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1万元;

(四)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一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实施行业管理、开展各项业务交流活动、信息刊物出版发行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3月2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7月1日后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会费。

(二)会员单位会费交至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开户单位: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 号:0200003609014464915

(三)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及所在地区联络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及所在地区联络处。

第十五条 协会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对会员单位进行一次重新注册登记。未按时进行注册登记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在本协会刊物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该单位会员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收回证书。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并报协会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捐 助

第二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凡捐助或资助者,均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NATIONAL SHIP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CANSI)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和船舶配套设备科研设计院所,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船舶工业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办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协调会员单位关系、行为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成为政府管理行业的重要支撑,促进行业技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社会宣传船舶工业的重要窗口,密切与国内外同行交往的重要手段。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本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协助国防科工委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

(四)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六) 组织和参与行业名优产品和各类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企业资质认证工作,提高船舶工业的队伍素质。

(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行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九)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承担政府和企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并承担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会员必须是在船舶行业及相关联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推迟或提前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船舶工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和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防科工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防科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