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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积压的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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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积压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1989年10月28日印发)

为了健全和完善案件经办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明确责任,提高效率,防止案件积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案件经办时限制

1 中央纪委立案并直接调查的案件(涉及中管干部或其他典型案件),纪检室从受理到写出调查报告报主管常委,或移送审理室审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报出或移交的,经室主任批准,可适当延期。如果超过半年还没办结,纪检室应向主管常委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理意见请求核准。

2 中央纪委向省(区、市)委,省(区、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简称为省部级党委、纪委,下同)要结果并由省部级党委、纪委立案直接调查的案件,以及中央纪委委托省部级党委、纪委核实的问题,发函转办时应注明办结的时间要求,经办时限不超过四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上报的,经主管室同意,可适当延期。如果超过半年还没办结,纪检室应向主管常委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理意见请求核准。

3 中央纪委向省部级党委、纪委要结果但由省部级党委、纪委转下级党委、纪委调查处理的案件和问题,经办时限不超过半年。情节复杂的,经主管室同意,可适当延期。如果超过九个月仍未办结,纪检室应向主管常委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理意见请求核准。

4 经常委和中央纪委领导批准结案或销案的案件,从批准之日起,纪检室办理结案或销案手续的时限为10天。

5 审理室收到纪检室移送审理或省部级党委、纪委报批的案件,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写出审理报告报主管常委。如超过两个月仍未审理完毕,应向主管常委写出报告,说明原因。

二、办案进度报告制

1 办案进度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制。对于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纪检室的案件经办处或经办人每月向室务会报告一次;纪检室每季度向主管常委报告一次;每半年向主管常委综合报告一次;每年向常委会总结报告一次。中央纪委委托省部级党委、纪委核实或转给省部级党委、纪委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问题,纪检室可要求省部级纪委每月向中央纪委报告一次,每半年综合报告一次,每年总结报告一次。对于没有按期办结的案件,要在半年报和年报中说明原因。

2 登记表制。为便于检查汇总,各纪检室和审理室要在每月5日前将本室上月的案件经办情况填入登记表(表格另发)并送办公厅综合处一份。该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案情简介、领导批示、处理方式、每月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等。

3 催办制。中央纪委委托省纪委核实或转省部级党委、纪委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问题,其中已临近或已超过经办时限的,纪检室每月催办一次。

4 督促检查制。对中央纪委委托省部级党委、纪委核实和转给省部级党委、纪委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和问题,纪检室要及时对经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凡是去省里出差的同志,都要承担检查案件进展情况和催办案件的任务。对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纪检室要派专人前往督促检查或协助办理。

三、案件经办协调制

1 对中央纪委与省部级党委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先由纪检室或审理室进行协调,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常委,由主管常委与省委或部委领导再次协调,如仍不能统一认识,则将中央纪委和省委或部委的意见同时报中央裁定,也可按党章授予中央纪委的权限办理。

2 对省部级党委和省部级纪委意见不一致而久拖不决的案件,由纪检室通知省部级纪委把他们的意见及省部级党委的意见同时报中央纪委。

3 纪检室对常委批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及时向主管常委报告。对纪检室和审理室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由主管常委负责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可由纪检室和审理室分别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裁定。

4 对涉及党纪、政纪和法纪的案件,应争取党纪与政纪、法纪同时处理。如果司法部门和监察部门在短期内不能作出处理,可先进行党纪处理。在纪检机关与司法部门、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时,由中央纪委常委出面,提交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控告申诉室办理的信访案件,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