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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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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


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单位:

《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5日

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

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有错是过,无为也是过;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的理念,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干部状态和科学谋事干事水平,推动岳阳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岳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错行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行使职权,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无为行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的行为;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导致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任务完不成的一种工作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有错和无为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二)有错必罚、无为必究;

(三)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四)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有错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审批内容擅自进行违法建设,或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越权审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的;

(五)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议、行政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出台政策规定,导致群众规模集访、重复上访或越级非正常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八)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九)截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或基金的;

(十)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不合理地大规模举债、负债兴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追求虚假政绩,或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事态恶化或严重影响的;

(十二)在领导层、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

(十三)其他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

(二)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议、决定,不认真、积极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措施不力,未能如质如量如期完成,影响民本岳阳建设顺利推进、延误岳阳经济社会发展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履行承诺的;

(五)对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建议案、委员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六)对按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积极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八)对影响经济环境、损害投资商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九)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过程中,因工作不力、失误、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群众利益诉求问题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管理者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相应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或其它重大事件的;

(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疏于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主观努力不够,或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无为责任:

(一)对上级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执行力、创造力,对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把握不准,不能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措施,并有效地组织实施,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未能完成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建设民本岳阳综合考评和市政府绩效评估中未达到基本要求的;

(二)缺乏开拓进取和勤政敬业精神,工作上不敢担当、不敢碰硬,经核实无公认的客观原因,工作久无起色甚至后退的;

(三)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或人大、政协等工作评议中不称职票达到半数,经考核确属不胜任现职的;在机关作风建设考核评议或优化经济环境测评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

(四)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在干部群众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因素,所在单位负债大幅增加,或干部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干部群众意见大、上访告状多,社会舆情评价差的。

第十条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的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工作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适应,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应追究无为责任。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有错无为行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二) 通报批评;

(三) 停职检查;

(四) 降职使用;

(五) 引咎辞职;

(六) 责令辞职;

(七) 免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应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应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四条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负责市管干部的问责事项;非市管干部和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行为”由所在县市区或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但对其中重大、重要问责事项,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二)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人联名提出的经人大、政协机关确认的问责建议;

(四)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

(七)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且经有关领导批示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接到举报、投诉或领导、相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等之后,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决定不予启动问责程序的,应说明理由。

(二)对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负责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经核实事实清楚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情况较复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情况特殊的,经批准,时间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三)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形成问责处理意见,报请市委审查批准,作出问责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四)《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市委干部状态调研与问责处理办公室负责督促问责决定落实。

(五)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组织人事部门将有关问责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问责对象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申诉后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