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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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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保留中共清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简称市纪委)、清远市监察局(简称市监察局)。市纪委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市纪委是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市委工作部门,市监察局是负责全市行政监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政府办公室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的职责划入市监察局。

(二)将市法制局公路“三乱”行为查处的职责划入市监察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三)负责查处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有关政策规定。

(六)负责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及其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与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审核各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监察领导干部以及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 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定编管理和公路“三乱”治理、督察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计划、报告和有关文件;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协调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文件印发、机要通信、保密档案、行政事务、接待、办公自动化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对上级和本委(局)重要工作部署、决定事项、领导批办事项以及重要案件等的督促检查;编发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二)监察综合室(清远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负责以监察局的名义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联系以及对监察综合工作的业务指导;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议案和提案;承办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络工作;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的建设情况,提出纠正不正之风的有关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对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对纠风工作的重要检查活动和顶风违纪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党风廉政建设室

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重要的党风廉政检查活动;负责牵头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预防、治理腐败工作;负责建立廉政档案;承担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重要的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参与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失职、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

(五)第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各县(市、区)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联系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六)第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承办市直各单位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工作,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市直各部门和各派驻(出)纪检组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七)案件审理室

审理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和本委(局)检查处理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审理按规定范围审核备案的案件;审理复议和复查的案件;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办理行政处分的解除手续;承办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八)信访室(举报中心)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核查重要信访案件线索;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督促、催办转请下级纪委、监察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编报重要信访信息。

(九)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室

宣传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相关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反腐倡廉党纪政纪条规教育;负责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计划;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拟定有关规定、制度。

(十)效能监察室(清远市直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

负责行政决策、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为的监督;开展对重点部门和行业的效能监察;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运行;健全和完善效能监察机制和制度;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严肃纠正和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十一)案件监督管理室

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和委、局机关办案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综合、统计汇总、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跟踪督办;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备案及办案场所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情况;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检查落实领导批办、交办的案件,协调配合外地纪委到我市调查取证等工作。

(十二)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

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小汽车定编审核、呈报、年度审核、过户、报废、补证等编后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的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及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公路“三乱”治理工作。

(十三)干部室

负责本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老干和工青妇工作;审核各县(市、区)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研究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协助有关职能室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行政编制49名,纪委常委按9名配备,其中:书记1名(市委常委兼)、副书记3名,监察局局长l名(纪委副书记兼)、副局长2名(纪委常委兼);室主任(副处级)13名、室副主任(正科级)1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市直单位派驻(出)13个纪检监察机构,其主要职责参照清办发〔2009〕17号文执行。核定编制51名(其中行政编制32名、政法专项编制19名),组长为副处级,副组长为正科级。

1、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市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市直属机关行政监察室),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兼市直属机关行政监察室主任)1名。

2、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3、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4、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卫生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5、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6、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7、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8、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农业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9、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10、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11、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2名。

12、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

13、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