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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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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毕地党发(2010)15号 为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调控、监管、组织和市场体系,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制定的《贵州省毕节“开发扶贫 生态建设”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2008—2020)》中有关金融经济的重要工作措施,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启动金融助推试验区经济发展的战略

(一)进一步认识金融在我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起步阶段,一方面需要通过促进储蓄和投资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便利交换等金融活动,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推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我区不合理的金融发展现状以及部分金融风险的存在又令试验区经济增长长期受阻。抑制金融副作用,合理发展金融业,以助推毕节试验区经济大发展,是我区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二)提升金融业发展战略地位。要实现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确保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毕节建设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生态不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科学发展的试验区,迫切需要巩固提升我区金融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把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作为我区实施“三大主题”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推动毕节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向纵深发展,增强我区金融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优化我区金融结构,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深化各类金融企业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和导向功能,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实现科学发展;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增强我区金融业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健全金融法制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四)总体目标。解决 “四大难题”,实现“五个转变”,纵深推进毕节试验区金融发展。

1、解决金融支持问题。围绕毕节试验区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面向试验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面向民营中小企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金融服务,促进试验区创业投资发展、金融与产业共同繁荣。

2、解决金融创新问题。继续先行先试,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发展路径,创新发展机制,引入各类金融机构,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丰富和完善我区金融体系。

3、解决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维护金融债权,加快推进“诚信毕节”建设,为毕节试验区金融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4、解决金融配套服务问题。加强政府对金融的协调服务,协调解决金融机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金融部门与政府、企业加强交流与合作,依法管理好地方性金融企业,依法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

5、实现“五个转变”。实现金融业从封闭运行向引进发展转变;从传统金融业向现代金融业转变;实现金融业从规模发展向效益发展转变;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向多种成分并重转变;从信用缺失向诚信为本转变。

三、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五)引导大型银行、各类经济组织大力支持我区产业发展。鼓励区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政策倾斜,加大对试验区基础设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和支持区外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区交通、能源开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支持我区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金融机构,党委、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并协调有关单位优先推荐优质信贷项目。

(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发挥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完善支农信贷投放机制,创新担保方式,加大对现代农业、现代农业流通体系建设、农村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旅游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构建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动合作机制,要把新增贷款重点投向“三农”,确保新农村建设的信贷需求。地方政府要研究制定涉农贷款的贴息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农口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支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量和增量情况,在支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存放财政支农资金,增强信贷支农实力。

(七)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确保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长速度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长速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地方政府财政要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鼓励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贷款增量适度补助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

(八)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对象和范围。在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基础上,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自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强信贷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九)加快保险业发展。积极探索政府补贴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特色保险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逐年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品种,逐年提高政策性农业险种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

四、加快金融创新,推动试验区金融产业发展

(十)鼓励新设立金融机构、引进金融人才。对在我区新设立的地、县、乡级金融机构,享受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正式开业后地方政府视其规模给予一定奖励。银监、人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帮助协调服务。对有意兴建办公场所并依法取得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积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房产建设部门要根据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对从区外到我区担任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以及区内金融高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引起的家属子女随迁入学遇到的困难,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努力帮助解决,确保金融队伍的稳定。

(十一)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不动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壮大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推动“三农”事业发展的主导金融力量。大力培育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到2011年末,力争在全区各县(市)至少设立一家村镇银行和一家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十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助、市场运作”的模式,鼓励区(境)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凡区内民间资本斥资百万元以上注册成立担保公司的,公有资本注资其总股本的10%参股,公有资本盈利部分作为该公司的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其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允许税前扣除。2012年前,各县(市)至少要组建一家政府扶持,面向为中小企业和农村的信用担保机构。

(十三)大力发展基金投资类组织。争取设立毕节试验区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使各类基金组织成为我区充裕的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重要载体。

(十四)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以债券发行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努力扩大企业债发行规模。积极扶持区内优强企业上市融资,建立健全支持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对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成功发行5亿元以上债券或成功上市的,当地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使区内2-3户优强企业成功发行债券,1-2户企业成功上市。

五、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业的稳健持续发展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十五)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由人民银行牵头的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积金管理、质监、建设、环保、法院、电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由毕节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签署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合作协议,设立共享查询平台,为外来投资者、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制裁和曝光,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企业与个人信用意识。

(十六)加强金融机构与执法部门合作,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高利贷和非法外汇买卖等各种非法金融活动。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执行的绿色通道,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发挥金融债权联席会议作用,对拖欠企业进行联合制裁。

(十七)推动银企合作,营造共同繁荣的良好氛围。支持协调银行与企业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鼓励银行和企业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协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十八)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资产管理,盘活不良资产;支持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支持建立金融系统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加强金融案件预防工作。

六、加强政府对金融的协调服务,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十九)建立政、银、企沟通合作机制。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密切政、银、企关系,完善项目融资推介制度,组织分行业、分区域、分层次的现场推介会以及专题洽谈会、银企座谈会等,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对接。

(二十)建立政府金融发展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从2010年起,地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专项资金,县级财政也要按一定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激励金融业健康发展。对在推动金融创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二十一)建立政府资源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加强政府资源统筹调控力度,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支持的金融机构,由政府金融服务部门提请政府在财政性资金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类公司银行开户、国有企业上市保荐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保等方面进行优先考虑,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二十二)加强对地方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业绩考核和奖惩,建立健全对地方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审查制度,对审查不合格或有不当行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府金融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给予执行,以推进当地金融业健康和谐发展。

(二十三)搭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金融部门要定期开展金融信息发布、处理工作,支持推出新型金融产品介绍,举办各类金融指导、论坛和研讨会。

(二十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对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与发展,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提出推动当地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出具体意见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