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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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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特困家庭就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以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费用个人仍然难以承担的人员、其他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农村特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施救的原则;

(四)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原则;

(六)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七)医疗救助与大病救助、基本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八)体现大病多补和特殊对象重点补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例情况之一的,方可列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民政局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人员;

(二)持有县民政局当年核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持有县民政局当年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过高(3万元以上)难以支付,且影响家庭生活的其他特困群众。

救助对象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必须在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条 医疗救助以大病救助为主,门诊救助相结合。患有以下疾病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脑萎缩)、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重度大面积烧伤、风湿性心脏病、严重血管疾病(高血压三级以上)、泌尿系统结石、冠心病、脑动脉硬化、风湿性关节炎、腰椎骨质增生、糖尿病、胃炎、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胆囊炎、支气管炎、肺气肿、心脏病、偏瘫、肝炎、扁桃体炎等。

今后,视县财政的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将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一类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二类对象:低保户中的一类人员;

三类对象:其他低保对象以及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难以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困难群众。

第七条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合。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资助其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住院救助。一、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住院医疗救助一次不超过2000元,分次(以一个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月至12月31日)及家庭成员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1.一类救助对象按个人负担部分(凭住院发票、县合管办或医保局出具的报销凭证复印件确定,即总住院费用减去已报销部分,下同)的40%予以救助。

2.二类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20%予以救助,超过部分按10%予以救助。

3.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3000元,住院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按费用总额的15%予以救助,超过部分另按5%予以救助。

4.尚未纳入救助范围的特困对象,住院费用在3万以上无力支付住院费用,且已影响基本生活的,视情况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5.个别特殊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经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医前救助。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因患大病需入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但无法支付住院费用的可申请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根据一类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救助。

(四)门诊救助。在住院救助的基础上,根据县级财力和医疗救助能力情况,按照“低标准起步、小范围试行、稳步推开”的原则,逐步实现门诊救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除住院救助以外还可申请门诊救助。门诊救助实行“凭证就诊、严格审查、个人垫付、按季报帐”的原则。门诊救助每人全年不超过200元,家庭成员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的;

(二)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三)保健、康复、镶牙、整容、配镜等;

(四)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规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和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城乡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或当地政府证明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证明、证件;

(三)当年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五)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参合救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个人应缴费用,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按名册直接转入县合管办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

(二)医前救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中“三无对象”患大病,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后,无钱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医前救助。县民政部门收到医前救助申请后,安排工作人员到医院核实,确属无力支付住院费的,凭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根据一类对象的标准相应确定救助金额,并同院方衔接,先让其办理住院手续,救助对象或亲属填写《医前救助申请表》和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资金(物)领取单》,局长审签后,救助对象或其亲属到民政局财务室领取医前救助金。

医前救助和住院救助不得重复申请。

(三)住院救助。村(居)会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在《中方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审批书》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中方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审批书》中填写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中方县城乡困难医疗救助审批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中方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书》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对县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议异的,县民政局通知救助对象凭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民政局办理领款手续。

(四)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县民政部门办理《中方县困难家庭门诊救助证》后,凭证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并在当月内将《门诊救助证》以及经医院医疗救助专干签字的《门诊救助登记表》(另一份医院留存)、门诊发票交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助理员按季度到县民政局报帐,报帐后及时通知救助对象领取门诊救助金。

第十一条 中方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且须需经县民政局审核合格。定点医院必须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各种服务标识,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还必须对救助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及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规定范围内的用药费给予适当优惠等。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本级财政按全县城乡人口2元/人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县级财力情况逐年增长。

(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按规定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社保股设立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年度决算,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劳动、卫生、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民政、劳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衔接和配套。

(四)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城乡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查处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六)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七)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共同负责制订《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医疗救助对象调查回访制度》和《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使医疗救助资金真正用于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发挥医疗救助的最大效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