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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职业打假人”不愿意看到的是,纵然我国消费领域的相关法律已经日趋完善,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日渐增多,法制环境依然差强人意。



摘要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王海等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孙安民、刘雨、吴进文、黄志宏、王海东、张波、黄平国、徐大江、孙博、周裕福、刘明、牟家文、何荣强......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动机


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者可以查询举报后查处的结果。赵建磊说,去年,他诉“可口可乐”、“王老吉”进行欺诈性销售的官司,若放在几年前“是不会打赢的”。

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法规“打架”的情形。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存在冲突,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比如,很多食品标签上描述了保健功能,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借助成分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包装也算广告的形式之一。但在质监系统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标准中,则可以允许介绍成分的功能,而这些描述功能的文字往往就是在宣传食品的保健作用。也就是说,同一个标签,按照一个标准是合法的,但按照另一个文件就不合法。

产品的“三包条例”看似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是“立法的倒退”,“因为‘三包条例’不少是各个行业组织起草的,而背后则是行业的经营者出钱资助起草,其中埋下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实际上是在误导欺骗消费者”。

法律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经有过因“知假买假”而败诉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现实情况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要证明“知假买假”很难。所以只要是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当然不会很多,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这样的字条,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

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

解决方法


购假之后,50%以上的纠纷都会与商家“私了”解决。剩下的他们会去工商举报,或到法院起诉。他一年在北京的诉讼就有三十多起,但有很多都不是用他自己的名字起诉的。客观上说,也只有赔钱才能触动商家的利益,促使他们把问题改正。而那些屡教不改的企业更是他所打击的目标。

“职业打假”也确实能够带来一定的收益。谢先生说,他一年的打假收益扣除成本至少也在五六万元。而据记者了解,有些甚至更高,可以用“可观”来形容。

商家:“他们是在借机敲诈”

对于商家来说,这些“职业打假人”令他们感到头疼。北京某著名购物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一般都先给商场打电话要求“私了”。“其实就是为了要钱。”

要求“私了”时,这些人往往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而出于商业声誉考虑,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场也不愿意闹到法院,通常都会选择“私了”。“他们就是在借机敲诈,而且是以此为营生。”

趋势


根据朝阳法院的统计,自2007年至今,该院受理的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的案件已超过了70件。从去年五六月份开始,这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增长。

经手的案子多了,朝阳法院的俞里江法官也看出了一些门道:“诉讼主要集中在几家著名的商场。有的是同一原告;有的是同一商品;有的案件的原告又成为了另一案件的代理人;或者在开庭的时候,你会看见其他案子的原告也在下面旁听……”同时,记者还在不同法院的案件中,发现了同一个原告的名字。种种迹象都指向了一种可能——“职业打假”。根据俞里江的判断,这种比例能够达到此类案件的80%至90%。“因为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具备如此专业的知识储备,能直接发现商品中隐藏的问题,拿去检测、评估。”

评价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相关分词: 职业 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