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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屋


政府廉租屋全称政府廉租屋计划(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是香港政府于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计划,由工务司署设计及建筑,建成后由香港屋宇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1]。至1973年,香港房屋委员会成立,政府廉租屋被归入新成立的房委会管理,统一命名为公共屋邨,同时将所有前政府廉租屋邨及所有前屋建会屋邨列为“甲类屋邨”管理。

政府廉租屋的服务对象与徙置屋邨和屋建会廉租屋不同,是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资格,又不合屋建会申请标准,居住于恶劣环境的人士提供稳定的居所[2],1970年代的申请资格为家庭月入不超过900元。另外,政府亦会抽出15%的单位分配予低薪公务员居住[1]。

与徙置屋邨不同,徙置屋邨主要安置受天灾、火灾、天台或山边木屋清拆的民居,较小审核入住人士,对居民的改动或加建或占用走廊等行为亦较少理会。相反,廉租屋需要向当局申请才能得到分配,所以对各方面都有严格限制,包括门窗颜色设计、内笼间格、窗花铁栏、电线、铁闸安装等,均需统一。

相关分词: 政府 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