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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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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为了推进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以及《遵义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遵府办发[2003]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

二、改革遵循的原则

1、规范操作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收支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2、管理监督的原则。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保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基本不变,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实现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便利快捷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的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4、积极稳妥的原则。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县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全面启动,逐步完善和规范。

三、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县级预算单位,以及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其他财政性资金。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两种形式,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或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用款单位。其具体内容是:

1、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⑴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县级财政预算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⑵县财政局按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县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⑶县财政局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临时清算账户和零余额账户总户,前者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在一定限额内的授权支付清算,后者用于核算和反映财政在一定限额内的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⑷县财政局按规定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在县财政局授权的用款额度的授权支付,该账户可按《现金管理条例》提取小额现金。该账户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并与财政零时清算账户清算。

⑸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县级财政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国库、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和县级预算单位对上述账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要保持一致性,并相应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县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并分各类账户按会计制度规定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设立相应的会计账簿,进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正安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对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财政特设专户均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县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全部撤销,确需保留的,经县财政局确认后予以保留。今后需新开设银行账户的,须报县财政局审批。未经财政审批单位自行开设账户的一律视为“小金库”。

2、规范收入缴纳程序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县级财政预算内外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形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⑴支出类型。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购买性支出。主要是指对县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集中采购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

财政转移性支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对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支出。

⑵支出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①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内容:一是工资支出、购买支出(政府集中采购部分);二是转移支付,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和对企业的补贴等。

②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购买支出(分散小额采购部分)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由预算单位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

特设专户的支付,根据支出类型,按相关程序办理。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县财政局在确定部门预算时列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在清算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开据的授权支付凭证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实行县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是对现行财政资金账户设置、收支缴拨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要配套推进相关改革措施,保证国库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序进行。

1、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根据改革的需要,将原会计局更名为“正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属县财政局直属副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并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负责办理县级财政直接支付、财务核算、监督检查等项业务,机构人员主要由会计局现有人员组成,另招聘1名微机网络维护管理人员。

2、建立财政、国库和代理银行间信息系统和管理操作系统

在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和帮助下,尽快建设适应我县财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现代化计算和网络系统,实行财、税、库、银联网,使财政资金的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3、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改革

按照内容完整、项目明细、定额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更加全面、细致地编制部门综合财政预算,为顺利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创造条件。

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制定《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正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办法》和《正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收支对账制度和账表体系,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5、继续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对县级预算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改变“账户林立”的现象,防范和杜绝“小金库”,保证国库单一体系正常运行。

6、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人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的资信、资金清算等方面的监管;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六、实施时间和步骤

从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县级预算单位统一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县级预算单位资金支付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资金缴拨实现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正式运行。

附件:正安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正安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遵义市财政局、人行遵义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遵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遵财库[2003]04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1、财政预算内资金;2、预算外资金;3、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

县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县级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发展银行按省市财政的规定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特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县财政局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正安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县国库开据拨款书,将资金拨入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票、汇票等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预算单位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直接管理本单位开支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现行二级预算单位财政实行单项补贴或其他管理模式的,仍为二级预算单位,原二级预算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实行独立核算的,列为基层预算单位,列为自收自支的单位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二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先报主管部门后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二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由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办理支付,不再通过主管部门转拨。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向县财政局国库股和国库支付中心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见附件一),报县财政局批准设立。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申请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和县人行,并由县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制县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二)。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县财政国库股和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印鉴卡内容如需变更,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节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县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该账户按收入支出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 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类型和县级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县级预算单位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按支出类型设置分类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可以办理转账业务和支取现金乐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有关特殊专项的支出活动。由县财政局根据省、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开设。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上述账户在县财政、县人行国库、代理银行间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前,由县财政局根据支付需要及时划拨资金,保证预算单位正常用款。

第二十五条 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与县财政局签定的代理协议,并依照县财政局、县人行国库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办法规定,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三节 账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账簿管理体系。该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簿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簿组成。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簿和预算外资金总账簿。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八条 预算资金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设置分账簿,分别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簿。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簿设置比照预算内资金支出账薄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财政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规定,分月编制,并按照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三)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目”级科目。

基本建设支出类、科技三项费用类、企业挖潜改造类、城市维护费类、专项支出类(教育附加费和排污费)和各项行政事业费中的专项项目(含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部分),应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三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四条 如预算年度执行后,部门预算尚未批复,预算单位按上年同期执行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主要是基本支出部分。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一式三份报送县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国库支付中心以审批后的用款计划作为各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县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调整部门预算,确需及时支付的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按程序及时办理。

第三十八条 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基本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安排的工资性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工程项目、设备购置、专项支出以及县财政授权支付项目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中央、省属单位、企业的补贴支出、各乡镇的转移支付和一般性支付以及有特殊要求管理的资金,由县财政国库股直接办理支付;

中央、省、市专项拨款以及县级财力安排补助到乡镇使用资金,原则上通过指标下达,不得通过主管部门转拨。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各预算单位向国库支付中心出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见附件四)。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见附件五)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一条 支付完成后,由代理银行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送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支付回单,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同时向县财政局国库股报送支付信息。

第四十三条 在县财政、县人行国库、代理银行间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后,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通过清算系统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四十五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县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确定的纳入工资统发单位的在编实有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工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县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预算单位根据县编办、县人事局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数据,报送县编办、县人事局审核,并将县编办和县人事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有关工资数据于每月25日前送县财政局。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人事、编办核定的各项预算单位人员及工资数据,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编制工资发放汇总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计算代扣款项,并按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区别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分别负担的资金数额,从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工资代发银行 。同时将工资发放汇总表抄送人民银行县支行国库。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局支付指令和工资发放汇总表、工资发放明细表,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分别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教育附加等划入县财政指定的相关账户(另行通知),同时为各项预算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清单。

第四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应在变动当月报送县编办、县人事局审核后,随当月用款计划一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工资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汇总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第五十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工资代发银行按月向各预算单位提供明细对账凭证,并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支出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方式。政府采购支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支出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正安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支出采取“先归集,后拨付”的原则,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将资金拨付到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单位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文书向国库支付中心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称有关文书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政府采购计划及合同、材料采购清单、预付款支付凭证、购货票据等。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月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银行对账单,并进行账务核对;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及时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四节 其他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十九条 除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外的其他财政性支出,列入其他财政直接支付。具体包括印刷费、交通费中的修理费、保险费等大额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大宗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购置费、以及其他专项业务费用的大额支出等。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出申请书》和有关文书,送县财政局国库中心审核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中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本条所称文书包括购置、服务性合同、购货票据、款项支付协议等。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月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银行对账单,并进行账务核对;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未纳入工资统发津贴、奖金,日常公用支出的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燃料费、报刊费、接待费、零星办公用品等小额支出。

第六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批复的用款计划确定授权支付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入账通知单》(见附件六)形式分别通知县人行国库、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代理银行、预算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入账通知单》确定的授权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代理银行应及时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入账通知单》所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拨付到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六十五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见附件七)。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付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入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见附件八),月报同时报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县国库。支出日、旬、月报以基层预算单位为单位,按预算科目的“项”级科目编报。日、旬、月报于每日、旬、月终了1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时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局国库股报送旬、月报表。第12月按有关规定时间报送。

第六十七条 每月终了5日内,预算单位将上月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并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十八条 在财政、人行县国库、代理银行间清算系统建成使用后,由代理银行通过清算系统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按日或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

第六章 预算单位资金结报程序

第六十九条 资金结报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支出结报和其他资金的收款结报业务。

第七十条 预算单位签发《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办理支出性支付时,未能即时形成支出的,由国库支付中心先作预拨款项处理,在确认支出后,再由预算单位办理有关支出结报业务。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支出结报时,应填制《预算单位预拨款项支出结报单》(附件九),同时提交有关原始凭证(需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国库支付中心核对有关原始凭证并签章后,将原始凭证退预算单位,随预拨款项支出结报单一同下账。

第七十二条 国库支付中心依据《预算单位预拨款项支出结报单》核销预拨款项账务,同时增加有关支出。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及时向国库支付中心结报预拨款项支出。对无故拖延、不结报支出的,国库支付中心暂停其授权支付业务。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筹措的资金,除按规定必须缴入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外,一律缴入财政特设专户。

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该账户。支付资金的退回,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财政授权支出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支付中心依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负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按规定恢复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处理相关账务。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七十六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依照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核定下达单位零余额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管理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六会同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库支付改革中的有关业务工作;

七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十七条 人民银行正安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县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具体经办国库存款账户的业务,负责国库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办理国库存款出纳业务,清算系统建成后,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对代理银行代理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四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并与县财政局相互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县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七十八条 县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授权支付事项,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四负责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表;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代理银行和国库支付中心核对账务。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定的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依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办理各有关账户的收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县财政局联网,向县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待清算系统建成后,与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县国库签订资金清算协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县财政局、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报告有关收支信息。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县国库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条 县财政国库股、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县国库、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除依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外,还要建立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对财政授权额度等指标进行补充登记,并与会计记录衔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整账务。

第八十一条 县财政局及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要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

一按照部门预算和资金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对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签发支付指令;

二对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除按用款计划审核外还要根据预算外资金存款余额确定是否签发支付指令;

三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受理支付申请。

第八十二条 对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及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擅自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印章不齐全的;

三预算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四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

第八十三条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县国库、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办理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正安支行县国库、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

第八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涉及武警部队的支出,以及未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经县政府批准的一次性临时性支出,不适用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正安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