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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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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不必要的高配置购置,推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对外开放,逐步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中的“联合评议”是指有关单位在政府资助的各类项目中申请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等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和杭州海关从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高等教育实际出发,联合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议。

第三条 联合评议工作由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领导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下达项目的科技、教育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挂靠在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大仪办”)根据省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联合评议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凡是申请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成套试验设备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含自筹资金部分)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第五条 申请购置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在申报各类项目时,须填写《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份。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新购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形式;

(三)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

(四)项目实施管理和使用能力。

第六条 根据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省大仪办受省有关部门委托并经其联合审定,每年发布一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指导性意见》,并作为是否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参考依据。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指导性意见》委托省大仪办具体组织制定,由省有关部门和杭州海关联合审定和发布。

第七条 各省有关部门在项目初审通过后正式立项前,应将《申请表》委托省大仪办组织专家进行联合评议。

第八条 省大仪办在收到各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申请表》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预算进行综合评议。

第九条 专家组对申请单位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仪器设备选型的适用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第十条 省大仪办应及时将专家组评议中形成的评议意见反馈给委托单位。如申请单位对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二个星期内向省大仪办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以评议意见为主要依据,结合财力情况核定、下达各单位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预算。未经联合评议程序的新购预算方案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已审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受省有关部门的委托,省大仪办应每年组织专家对联合评议工作进行一次评估总结,以不断提高联合评议的质量和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