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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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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工作职责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六)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九)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四)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十五)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传统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管理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六)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十七)指导各地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

扩建、迁建寺观教堂的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许可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的许可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许可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有关制度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图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监管程序流程图

浙江省民宗委责令改正等处理程序流程图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加处罚款程序流程图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

浙江省宗教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浙江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流程图

浙江省民宗委行政审批程序流程图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分办程序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听取行政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对被许可人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与备案制度(试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试行)

一、行政执法案卷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不得保管在行政执法人员个人手中。

二、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卷的管理办法,结案的案卷应完整、准确、系统。

三、立案案卷文书必须有案卷封皮、目录、立案审批表、询问或检查笔录、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送达回执、罚没款收据、结案审批表等资料。需要有其他证据、文书的,应一并具备。

四、案卷从立案到调查取证阶段由办案人员保管。

五、调查取证完毕后,经办案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将案卷交有关行政执法处室负责人。经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全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对符合要求的,经行政执法处室负责人审核、委分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办案人员执行。

六、案件执行完毕后,由办案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案卷全部资料及罚没款收据一起装订成册,交档案部门存档。

工作规则


一、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一)本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委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处室负责人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重大问题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负责分管的工作,或由主任委托的有关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民族或宗教工作的专项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主任、副主任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指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省委统战部的指导;充分发挥本委的职能作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机关各处室及其负责人职责

(一)机关各处室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处室的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使各项工作开拓、务实、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二)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长(主任)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

(三)各处室负责人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要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清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处室之间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互之间要主动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五)各处室要定期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六)各处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三、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委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委召开的有关会议的准备事项;研究需要提交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听取并研究有关处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布置工作任务等。

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可指定处室列席人员。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直接确定,或由副主任提出报主任确定。有关处室要认真做好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的准备工作,提前将会议讨论材料通过办公室分送给会议出席者(干部人事有关材料除外)。

机要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力求做到完整、准确,如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

(二)处室负责人会议

处室负责人会议由委领导、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汇报交流各处室工作;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三)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先进处室和先进工作者等;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四)各市民族宗教局长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经验,部署下阶段的工作。参加人员为各市民族宗教局局长等。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五)专题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涉及全省民族或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主任办公会议、处室负责人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处室要认真执行,及时落实。委领导要督促分管处室抓好落实。

四、办文制度

(一)各处室报委领导审批的公文,除涉及干部人事等需保密的事项外,均应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委领导审签,办公室只在文字方面进行公文审核。

(二)本委发布的决定、布告、公告,由主任签发。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由主任签署;主任不在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办公室须随文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其他公文由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三)由处室经办人起草的公文,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核稿,送委领导审签;文件内容涉及相关处室的,须经相关处室会签,然后经办公室审核后送领导审定。

(四)对由其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或会签稿,应先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送办公室审核,再报领导审签。

(五)要加强对文件办理过程的协调。对上级交办件、部门来文,办公室根据委领导的意见落实承办处室。若主办与会办处室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办公室列出有关处室的意见报委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督办制度

(一)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各项办理工作。

(二)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重要文件、电报规定落实的事项;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及本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的事项;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工作程序:

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的事项,由机要秘书登记、编号,送委领导批办后交有关处室办理;其它督办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交有关处室办理。

鉴于我委工作的性质和特殊复杂性,有关处室收到督办文件后,应及时落实办理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并由主办处室汇总意见后送委领导审定。

六、调查研究制度

(一)本委和各处室每年年初要根据上级精神和我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具体调研课题要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二)委领导及处室负责人一般每年下基层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年至少提交一篇调研报告。

(三)重大问题决策之前,要通过咨询论证、座谈等适当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族界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四)结合本部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更好地为上级领导决策和人民群众服务。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接待、信访、信息、网络、政务公开、应急管理、新闻报道、保卫等工作。

政研处

(政策法规调研处)职责:牵头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草案;组织协调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对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地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委普法工作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对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本委的宣传以及编辑相关内部资料。

人事教育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宗教团体换届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培训归口工作,拟定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人员的培训;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系统外事归口工作,承办有关民族宗教人员出国(境)具体事宜。

民族处

负责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指导民族地区制订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参与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合作;负责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协调民族关系,指导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少数民族文化、卫生、艺术、体育、教育、科技、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相应事务;促进建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宗教一处

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处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审核相关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做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

宗教二处

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天主教、基督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指导有关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研究境外天主教、基督教与我省教会的关系,提出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省进行渗透的意见;负责处理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审核相关宗教文化等出版物;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依法做好天主教、基督教工作。

宗教三处

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市县政府宗教部门做好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调研等有关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的工作。

机关党委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委党组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内外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照省直机关工委和委党组的要求,制定理论学习和相关知识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抓好落实,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新党员,努力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程序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领导机关工会等群众组织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组织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协助党组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九)检查和处理党员违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和实施相关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