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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抵充及原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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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抵充及原则


债的清偿抵充是债之消灭制度中不可分割的应有内容,是指一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数宗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概述


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

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

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原则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在我国 《民法通则》及 《合同法》中均无清偿抵充的相关规定,但在 《担保法》和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若干规定,仅涉及费用、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不足额的债务履行无详细具体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解释(二)确定的抵充顺序是: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义上说,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处理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司法实践的角度,是从稳定债权债务关系出发,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第三人的权利。清偿抵充规则,应是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债权的清偿顺序,减少交易成本,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关于清偿抵充的一般法理的学说


1、抵充的概念。所谓清偿抵充,是指一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2、抵充的条件:

①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具体来说,首先,须是一个债务人所负的数宗债务,如是不同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且未依法转移至一个债务人,则不发生抵充问题;其次,须是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债务,如是对不同的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则应分别清偿;再次,须是负担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如果债务人所负数宗债务给付的种类不同,应以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不发生清偿抵充的问题。

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出现该笔给付到底清偿哪笔债务的问题。当然,若该笔给付不足以清偿其中一宗债务,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其为一部清偿。

3、抵充的方法、规则:

对于清偿抵充,有关专家、学者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各国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分类,基本将其分为三类,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①约定抵充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指定,无指定按法定。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民法作为私法所具有的任意性规范特征的体现。指定的抵充,只有清偿人才具有指定权,受清偿人或任何第三人均无权指定,即系清偿人的指定。同时,指定抵充应在清偿前或清偿时,由清偿人受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之,且一经作出不得撤回。如当事人对于清偿的抵充既未作约定,又未作指定,则依法定进行抵充。法定的抵充的顺序有:第一,若到期债务与未到期债务并存,则应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二,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者,以债务无担保或担保最少者先抵充;担保相等的,先抵充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的债务;获益相等的,先抵充最先到期的债务。第三,对债务人负担最重的债务应当优先于负担较轻的债务抵充;第四,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相等,且清偿期都相同的,各按比例抵充一部。

②如原本债务与费用、利息并存,则应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抵充。上述第①点所指的是原本债务的抵充。如果债权人除原本债务待支付外,尚有利息及费用待支付,而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则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应禁止债务人指定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的行为。

我国关于抵充的学说,主要来源于比较法分析的结果,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民法法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的共同特征的法律体现。这一法理,同样出适合于市场经济下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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