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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里教法学派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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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里教法学派


扎希里教法学派(al-Zahiriyyah)

古代伊斯兰教法学派之一。亦称“字面派”、“直解学派”。得名于该派的基本法学主张,即仅以经、训的“字面”意义为立法、释法的依据。产生于9世纪,为伊本罕百勒的弟子达伍德本海莱夫(Dawud ben Khalaf,816~884)所创。曾盛行于呼罗珊(今伊朗境内)、马格里布和西班牙,现已不存在。在法学思想倾向上深受圣训派的影响,主张从文字学的角度了解经、训的真义,轻视意见、创制、类比、注释、引申等任何形式的理智,相信人的理性活动易导致谬误的结论。但有时亦采用推理方法,只是宣称其结论寓含于经、训原文之中。只承认圣门弟子的公议。其法学思想是,否认公议不谬说,坚持独立解释经、训的观点。历史上曾发生过广泛的影响,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早期的思想源泉之一。11世纪生活在西班牙的著名教法学家伊本哈兹姆曾以该派法学思想为基础撰写过大量著作。11~13世纪北非的阿尔穆拉维德王朝、北非和西班牙的阿尔穆哈德王朝均以该派法学思想为主。13~14世纪罕百里派著名教法学家伊本太米叶及其弟子伊本盖伊姆亦深受该派的影响。而近代的瓦哈比教派运动、埃及和北非的赛莱菲耶运动,其思想渊源也都可追溯至该派的原教旨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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