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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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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简介


1951年2月初,“云南省政府人民法院”成立,同年11月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改为“云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底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正式更名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后50多年来,伴随着全国及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的完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变化: ——司法职能全面拓展。

主要职能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

(1)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负责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

(3)指导中、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统一全省的执法标准和尺度;

(4)协助党委和人大管理下级法院干部;

(5)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法院司法行政工作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应势而立。省高院内设机构由最初的5个发展为23个,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审监、执行、调研等11个审判业务部门,办公室、监察室、行管局、外事处、新闻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法官进修学院、法警队、法科所、老干处等10个司法政务部门,政治部、机关党委等2个党务部门。管辖17个中级人民法院、131个基层人民法院,345个人民法庭,干警总数9287人。

队伍素质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人员数量由最初的60人发展到370人,队伍的学历层次和文化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全省法院共有助审员以上人员5335人.现有法学博士2人,硕士研究生58人,本科以上学历3047人,占法官总数的57.11%。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多年来在全国法院系统创下了多项第一:第一个设立毒品案件专业审判庭;第一个设立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执行局;首次在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听证程序;指导下级法院首次采用注射式执行死刑;首次统一任命执行员;首次实行专业审判委员会制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50.2%,比全国法院的平均调解率高出3个百分点;其中,杀人不必死的改革创新精神为全国第一,终审后再审的打脸次数居全国首位。

办公条件


——办公条件全面改观。2004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搬迁到新址办公。新址占地100亩,由审判大楼、法官培训楼、干警健身中心三部分组成,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总投资1.6亿元。大楼正面镶嵌着玻璃墙面,寓意人民法院是“明镜高悬”之所;楼前宽广的民主法治广场与街道紧紧相连,表示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中央大道两旁各有水池一个,其上分别置圆形水台,象征人民法院的“天平”永不倾斜;大楼正厅墙面雕刻着“法”的象形文字,让法官于出入之间时刻牢记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整幢大楼既庄严大方又流动飞逸,既充满了法文化的气氛又有融入社会的人文关切,被誉为“云南法制形象的标志性建筑”。

司法理念


作为全省最高的审判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关心基层法院就是关心基层人民群众”的司法理念,时刻牢记基层干警,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不断加大基层建设力度。5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培训基层法院业务骨干和人民陪审员3000余人,共为基层法院争取建设资金3亿多元,支持基层法院新建、改建审判法庭70多家、人民法庭100多个。基层法院的交通、通讯及其它办公设备也得到了大力改善。基层建设正朝着“素质提升、保障有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目标逐步迈进。

现任领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郑蜀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建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思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为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树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成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晋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杨照民

历任领导


赵仕杰 云南省临沧人 2001年2月至2008年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小虹 山西夏县人 1998年1月至1999年1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邱创教 广东普宁人 1987年3月至1998年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一堂 云南石屏人 1986年11月至1987年2月 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

孙志能 云南昭通人 1983年5月至1986年10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何晓光 陕西安康人 1973年8月至1978年4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肖华友 江西兴国人 1965年8月至1967年2月;1978年4月至1983年5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握如 湖南平江人 1958年11月至1965年1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康 广东中山人 1957年8月至1958年11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苟兴才 四川巴中人 1955年2月至1957年8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青田 云南保山人 1950年10月至1955年2月任云南省人民法院院长

法院地址


地址:日新中路393

网络流行语“云南高院”


云南高院因为“李昌奎案件奸杀少女摔死3岁儿童”和“27刀赛锐杀人案件”等案件将昭通中院的死刑改判为“死缓”,遭到全国网民的炮轰,“云南高院贴吧”热浪沸腾,专家学者纷纷登场评说,各抒己见,“云南高院”一时成了网络流行语,百度搜索量不断攀升,被誉为“当代鲁迅”的北大孔庆东教授痛批云南高院视频点击率不断刷新纪录。

云南高院将昭通中院判决的死刑改判为死缓后,孔教授愤愤地说:“如此凶残的案子不判死刑,什么案子判死刑呢?”,广大网友在“云南高院吧”质疑:“李昌奎奸杀少女后摔死3岁儿童案连3岁小孩都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为什么云南高院偏偏会判错呢?”?云南高院被网友戏称为“指鹿为马”,为此,云南高院已经于7月26日作出了重新审理的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已经送到被害人家属手中。

《乌有之乡 》新闻:云南高院的尴尬


7月18日《广州日报》 云南高院想树立一个标杆,这根标杆是什么?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还是安东尼杀女案?或许两者都是。

为了树立这样一个法律判决的标杆,以便青史留名,云南高院可谓费尽心机,挖空心思,找了三个理由:自首、积极赔偿和谈恋爱,然而7月18日《广州日报》刊登了记者谢欣阳的一篇文章,把云南高院三个免杀理由全部推翻,从而把云南高院许前飞田成有等人的丑恶嘴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该文以调查的方式走访了与李昌辉杀人案有关的一些当事人。其一证实李昌奎的所谓自首的确属于被迫无奈,也可以用走投无路、四面楚歌这样的词来形容李昌奎的自首前的窘况。正是身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之下,才迫使李昌奎投案自首。其二证实李家积极赔偿完全是云南高院自言自语,所谓的赔偿也是几经调解才得以变卖部分资产实现,至今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还有3万元没有到位。其三证实所谓的恋爱关系也是李昌奎的一面之词,如果仅仅因为李昌奎曾经向王家求过婚就算建立了恋爱关系,那么云南高院就有点太弱智了,连恋爱的基本概念也搞不清楚,还当什么法官,不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吗?

既然基层当事人(包括基层法官)都不认可云南高院的免杀理由,那么云南高院编造的三个理由又从何而来?他们究竟想在李昌奎杀人案上创造什么奇迹呢?树立什么样的标杆呢?看得出来,之所以不杀李昌奎,的确事出有因,这个因是政治上的,他们太想学美国法官,为自己青史留名树立标杆了,哪怕不能流芳百世也要遗臭万年。遗憾的是,他们低估了中国人民的智慧和法律意识,他们幻想用这么一个法律标杆做矛,刺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网,可惜他们打错了算盘。

美国的法官制造的两个免罪案——辛普森杀妻案和安东尼杀女案,不是美国法律的荣耀,而是美国法律的耻辱。它们彻底戳穿了美国所谓的民主法治国家的真实面目,暴露了美国法律与陪审团制度的局限性和虚假性。这样的民主是少数精英强奸大众民意的假民主,也是中国某些洋奴们热衷吹捧的民主模式。说白了美国的民主就是精英民主,不是人民民主。

依法乱国是某些法律界精英们蓄谋已久的阴谋,而云南高院就是这一阴谋的践行者。可惜中国法学界并非都是美国法律的跟屁虫,还有许多具有良知的法律人士勇敢地站出来,为维护法律尊严而斗争,它们背后是13亿中国人中的大多数。我不相信,仅凭几个跳梁小丑鬼鬼祟祟地玩阴谋,就可以颠覆社会主义的法律理念,而让资本主义臭名昭著的法律理念横行中华。

云南高院这回不得不自打耳光了。如果他们继续维持原判,就是继续与人民为敌,继续亵渎法律,他们也将没有好日子过。如果他们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改正错误,人民群众还是可以原谅他们的。不过,让这样一些人继续把持法律大权,指不定什么时候再玩一把阴的,亵渎法律尊严,所以为长远计,还是让他们早点滚蛋为好!写于2011年7月20日 关键字:云南高院 李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