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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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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关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丽编委〔2003〕14号)和《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编办〔2003〕6号)文件精神,设置云和县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县政府直属相当于副科级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挂靠县建设局,受县政府委托,在县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管理、指导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与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合署办公。2004年7月8日县编委《关于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的通知》(云编〔2004〕9号)将县住房办(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2007年6月11日县编委《关于调整云和县部分单位领导职数的通知》(云编〔2007〕11号)县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原定领导职数为主任(副科级)1名。现设县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按正科级配备,副主任按副科级配备。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实施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承办县人民民政府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集资建房审批、住房租金改革等房改业务工作。

(四)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发建设,与物价部门审核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五)负责审核个人住房货币分配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和缴交基数;负责收取土地收益金。

(六)负责城市住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住房发展资金和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进行处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还贷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

(八)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九)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体系。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和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室(云和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和分中心)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负责单位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编制住房基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负责住房基金和公积金的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组织制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负责文书档案、对外接待、会议会务组织、保密、保卫、信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政策科

负责制定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负责县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集资建房、租金改革政策的咨询、审核、审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与物价部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负责审核个人住房货币化分配标准;负责管理住房基金;负责收取土地收益金。注:根据《关于印发云和县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7]32号)从10月1日开始停止收取土地收益金。

(三)归集管理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的宣传和推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账户的开设、缴存变更、转移、支取、结息、对账、查询、托收等业务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情况年审、缴存基数调整、缓缴审核等具体管理工作;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进行处罚,经办行政案件的核实、听证、应诉等工作。

(四)使用管理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政策咨询、申请、审核、签约、发放、回收、催讨等工作;负责抵押及公积金个人贷款全过程的管理;负责公积金贷款案件的法律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