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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环保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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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环保局




主要职能


云和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对全县环境保护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县、区)城镇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县建设总体规划;督促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生态建设的年度和规划期的实施方案;负责环境保护(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放射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县(镇)环境综合整治及负责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等保护工作;监管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六、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问题

七、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1S0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八、组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核或守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审查可以作为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设备的认证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环境监测时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做好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县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法制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县(县)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抓好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科室


云和县环境保护局为正科级行政单位,内设三科一室:办公室、综合管理科、自然生态科、行政许可科。

直属单位有:云和县环境监察大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云和县环境监测站(全额事业编制)。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信息、信访、督查、督办等政务工作;负责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要综合材料起草;负责环保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计划管理及全县排污收费财务的统计和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规划和组织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负责制订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的答复办理。

综合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撰写环境保护的有关文件和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处理重大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办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等管理制度工作;协助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环境监理;指导、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指导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自然生态科

监督管理全县及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撰写自然生态重要综合性材料;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的保护;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开展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监管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生态监理工作;承担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行政许可科

承担全县环保系统的行政许可职能。行政许可事项9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初审事项3项:对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意见;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许可出具意见;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项目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