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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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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




解释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

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核定关税的依据; --确定采用何种非关税措施的依据; --国家贸易统计和制定政策的依据。

申领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领办理《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申报


申请单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注册登记程序

1.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申领员证。

2.申请签证: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下列文件:

(1) 一般原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2)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一式四份;

(3) 出口商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4)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3.申请签发"后发证书":原产地证一般应在货物出运前签发,但如属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签证,签发机构可酌情办理"后发证书"。

4.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可申请重新签发证书;申请单位在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前,应首先在〈〈国门时报〉〉上作遗失声明,除应提交重新缮制的证书以外,还应填写更改申请书并提供商业发票副本。

5.申请签发"更改证书":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填写更改申请书,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退回原签发证书,签证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新证。

6.凡进口商要求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凡进口商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申请办理。

7.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证明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应提供的单证与资料

1.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一套

3.商业发票、装箱单各一份。

相关问题


1《原产地证》申领单位的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怎么办?

对已注册的内容,特别是法人代表、证书手签员、申领员及含进口成分货物的组成成分或加工工序变化时,申领单位应及时向贸促会申报。

2可否先申领《原产地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不可以。如申请单位符合《原产地证》申领资格,可以在办理注册手续的同时,受理《原产地证》的申请。

3申领单位如何向贸促会办理年审手续?

申领单位注册期满一年,贸促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申领单位的注册资格进行年审。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单位,将被视为放弃注册资格,贸促会将不再保留其注册编号,申领单位需再申领《原产地证》时必须重新进行注册申请。

年审需提供的材料有:当年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许可的文件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司方留存的《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原件;《申领员证》。

当已注册的各项内容发生变化时,申请单位在年审时应向贸促会申报。

年审时间为每年9月份,不再另行通知。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9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3.给惠国成分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4.原产地累计

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

目前,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相关分词: 原产地 原产 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