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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札记


《狱中札记》是意大利思想家、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葛兰西的代表作。

霸权(市民社会)和权力的分离

权力的分离①、实现权力分离的过程中引起的全部讨论、分权的产生造成的法律教条,这些都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互相斗争的产物。这个时期的特点是阶级均衡不稳定,因为知识分子的某些阶层与旧的统治阶级仍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直接为国家服务,尤其在民事和军事官僚机构)。换言之,社会上发生了柯罗齐称之为"教会和国家之间的不断斗争",其中教会代表了总体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教会只是其中的削弱力量),而国家则代表了试图体现各个特殊的发展阶段和各种局势的种种努力。因此,教会本身可以变成国家,而世俗(和世俗化)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教会(当教会变成国家主体的一部分,成为特权集团所垄断的政治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后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特权,获得教会在"市民社会"中所代表的部分的支持,从而吸收了教会)之间可能发生矛盾。

分权对政治和经济自由主义在本质上的重要意义是:自由主义的全部意识形态及其本身的优缺点可以用分权的原则来概括,而自由主义缺陷的根源因此明显起来:施加强制权力的是官僚阶级,也就是全体领导干部,他们在一定的时刻演化为某种等级社会。因此民众发出了选举一切职位的呼声,这是极端的自由主义要求;民众也同时因此发出解散官僚阶级的呼声(永久立宪会议的原则等;在共和国家,定期选举国家元首给人造成可以满足民众上述基本要求的假象)。

分权中的国家统一:议会与市民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政府和议会分别的司法权代表了成文法律的连贯性(甚至可以反对政府)。三种权力自然也是政治霸权的工具,只是程度各异:其中立法第一,司法次之,执法最次。还要注意到行政司法管理中的疏忽如何会给公众造成特具灾难性的后果:在这一部分中霸权机构最为敏感,因为警察和政治管理部门的仲裁行为也要提交给霸权机构。[1930-32年]

①由孟德斯鸠根据他所见到的现行英国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在《论法的精神》(Esprit des Lois)中论证的学说,提出执法、立法和司法职能分立。该学说启发了美国宪法,其他国家的宪法也纷纷仿效。

国家


根据沃尔皮切利和斯皮里托所在《新研究》中阐述的"司法"倾向,作为批评的出发点,应当注意阶级国家和治理有方的社会①两个概念的混淆。1930年9月,在博尔扎诺召开了科学进步会第十九次大会,斯皮里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经济自由的论文,该论文后来发表于1930年九月至十月号的《新研究》上。

只要存在阶级国家,就不可能存在治理有方的社会,即使可能,也只是象征意义的存在,也就是说,只能从阶级社会也是治理有方的社会的意义上理解。由于乌托邦主义者表达了他们各自时代存在的社会标准,他们非常清楚阶级国家不可能成为治理有方的社会。同理,在各种乌托邦构想出现的社会中,经济平等也成为所提倡的改革的必要基础。在这个方面,乌托邦主义者显然并非空想主义者,而是具体的政治科学家和坚持不懈的批评家。其中一些人之所以表现出乌托邦主义者的特点,因为他们以为仲裁法律、意志行为等可以带来经济平等。但是,没有经济平等,就没有完全和完美的政治平等这句话(这一思想在其他政治作家,甚至右翼的作家、也就是民主的评论家中间也有,因为他们用瑞典和丹麦的例子说明对各个国家该民主体制都是合理的)毕竟仍然不错。在17世纪的作家那里也可以找到同样的思想,如卢多维科祖科洛和他的作品,我想马基雅弗利也不例外。莫拉斯认为瑞典之所以拥有那样的民主,完全因为人们普遍的经济财富水平相当,等等。

混淆阶级国家和治理有方的社会在中产阶级和小知识分子那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他们欢迎各种可以防止激烈斗争和动乱的治理措施。这是极其反动和倒退的思想。[1930-32年]

在我看来,关于伦理国家②、文化国家,可以提到的最合理和具体的一点就是:每个国家都是伦理国家,因为它们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把广大国民的道德文化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也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适应。学校具有正面的教育功能,法院具有镇压和反面的教育功能,因此是最重要的国家活动;但是在事实上,大批其他所谓的个人主动权和活动也具有同样的目的,它们构成统治阶级政治文化霸权的手段。黑格尔的思想属于中产阶级的壮大发展看似永无止境的时期,因此可以断言它的伦理特点和普遍性:所有的人都将成为资产阶级。但是实际上,只有把国家和个人的终极目标当做奋斗目标的社会集团才能创造出伦理国家,也就是结束统治阶级的内部分化等,创造物质和精神协调统一的社会机制。[1931-32年〕

黑格尔关于政党和联盟是国家"秘密"的主要材料的学说。这主要来源于历史上法国革命的政治经验,有助于更加突出立宪主义的具体特点。得到被统治者认可的政府--然而不像选举时表达的认可那样笼统、暧昧,而是更有组织。国家的确具有并需要人民的认可,但是也要通过政治和工团主义协会"培养"人民的认可;但是这些都是私人组织,主动权仍然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因此黑穗尔在一定的意义上已经超越了纯粹的立宪主义,为议会国家的党派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他对协会的认识仍不免模糊和原始,介于政治和经济之间;这与当时极其有限的历史经验有关,只能为他提供一个完善的组织案例--"社团"(直接嫁接到经济上的政治形式)。马克思不可能拥有比黑格尔高级的历史经验(或者至少高级不了许多);但是他的新闻和宣传活动造就了他的群众意识。马克思对组织的认识牵涉到以下因素:行会组织、雅各宾俱乐部、小集团的秘密阴谋组织、新闻组织。

法国革命带来了两种流行组织。一种是"俱乐部",类似"人民会议"的松散组织,以个别政治人物为核心。它们拥有自己的报纸,通过报纸吸引了没有固定界限的一大批扈从的注意和兴趣。他们在俱乐部的会议上拥护报纸的主旨。当然,在经常光顾俱乐部的人们中间必定存在互相了解的人们形成的团结、精良的小组,他们策划会议的大环境,根据环境和产生作用的具体利益决定支持这种或那种倾向。

秘密阴谋集团一定是热月政变后,雅各宾主义的二类拥护者在法国逐步形成的。它们随后在意大利流传甚广,直到1848年。拿破仑统治时期,在警察的监控下,它们经历了很大的波折。1815年至1830年,由于复辟政权具有相当的自由基础,摆脱了一些偏见,秘密阴谋集团也比从前宽松多了。在1815年至1830年间,人民政治阵营发生了分化。这种情况在1830年的"光荣日子"里已经相当明显,③过去十五年的星星之火终于呈现燎原之势。从1830年到1848年,分化的过程逐渐完善,产生了布朗基和波纳洛蒂等几个高级形式。

黑格尔不可能有这些第一手生动历史经验,马克思则不然。④

资产阶级给法律意识带来的革命、以及由此给国家职能带来的革命,特别表现为服从的意志(因此产生所谓的法律道德规范和国家道德规范)。以前的统治阶级本质上思想保守,不愿推动其他阶级向本阶级过渡,也就是说,不愿扩大本阶级的"实际"和思想范畴,他们的思想形成封闭的等级。资产阶级自视为不断运动的有机组织,可以吸收整个社会,把它纳入自己的文化和经济范围之内。国家的职能因此得到彻底改变,成为一个"教化者",等等。

这个过程如何结束,如何回归纯粹的国家认识等等。资产阶级力量"饱和":不仅不扩张,相反却开始分裂;不再吸收新生力量,某些力量已经损失(或者至少损失的部分极大地超过吸收的部分)。一个自称能够吸收整个社会的阶级如果同时的确体现了这样的过程,应该可以完善国家和法律的意识,计划国家和法律的终极目的--这也没有多少意义,因为它们将消耗国家和法律的职能,最终被市民社会所吸收。[1931-32年]

国家的日常概念具有非多方的特点,容易造成形形色色的古怪错误。关于这一点,达尼埃尔阿莱维最近的著作《自由的衰落》做了很好的说明。我在《新文学》上读到一则与它有关的书评。阿莱维认为"国家"是代表机构;他发现自1870年到目前,发动法国历史最重要的事件不是根据普选权产生的政治机构,而是那些私人机构(资本主义公司、总参部等等)或者整个国家并不熟悉的伟大公务员,等等。上述情况是否说明根据"国家"不仅可以了解政府机构,还可以了解"霸权"或市民社会的"私人"机构?不然的话,它们到底说明了什么?应当看到,国家言论没有进行干预和相对滞后的现象使右翼形成独裁的意识形态,不断巩固自己的执行机构等。但是,阅读阿莱维的著作不必看他是否也采取了同样的思路:考虑到他的先辈(他同情索勒尔、莫里斯等),在原则上他不至于重蹈覆辙。「1930-32年」

库尔齐奥马拉帕尔泰在批评《政变手腕》(Technique of the Coup d''Etat)的小书序言中隐约说明了公式:"一切都与国家有关,没有与国家无关或对国家不利的事情"和对立的"有自由就没有国家"完全相同。在后一个命题中,不能把"自由"理解为"政治自由、言论自由等",要把它看做"必然性"的反义词;与恩格斯从必然法则向自由法则过渡的命题有关⑤。马拉帕尔泰丝毫没有抓住命题的意义。[1931-32年]

在关于国家职能(此处指狭义的政治法律组织)的辩论中(多少有些肤浅),"作为 veilleur de unit⑥的国家"对应意大利语"作为警察的国家",说明国家的职能仅限于保卫治安、维护法律的尊严。人们曲解了这个事实,以为在这种形式的政权中(根本没有存在过,最多只是出现在论文中,只是有限制条件的假设),私人力量、市民社会等掌握了历史发展的霸权,但是它们也属于"国家",其实也正是国家本身。

veilleur de nuit一词似乎来自拉萨尔,比"作为警察的国家"更有讽刺意味。它的反面应当是"伦理国家"或"干涉主义的国家",但是这两个词语有一定的区别。伦理国家的概念与哲学和知识分子有关(属于知识分子:黑格尔),的确可以与国家veileur de nuit发生联系;但是它用来指世俗国家的自主、教化和道德活动,与中世纪残余的世界主义和实施干预的宗教教会组织形成鲜明对照。干涉主义国家的概念具有经济根源,一方面与支持保护政策和经济民族主义的倾向相关,另一方面起因于强迫一些拥有土地、具有封建渊源的国家人员采取"保护"劳动阶级的手段,限制过度的资本主义(弹斯麦和迪斯累里的政策)⑦。

上述各种不同倾向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结合,实际情况的确如此。自由派("经济主义者")当然赞同"作为 veilleur de nuit的国家",希望市民社会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力量掌握历史主动权,而由"国家"监督"公平竞争"和游戏规则。知识分子对何时充当自由人士、何时奉行干涉主义(在经济领域他们可能是自由派,而在文化领域则是干涉主义者等)作了明显的区分。天主教教徒希望国家采取对自己百分之一百有利的于涉主义政策,不然的话,或者假如他们人数有限,他们又呼吁"中立"的国家,避免国家支持自己的对手。[1835年:第一版1930年]

下列说法值得思索:宪兵守夜人国家(撇开宪兵和守夜人等的区别不谈)的观点是否是国家试图超越纯粹"经济社团"阶段的观点?

我们仍然停留在区分国家和政府的阶段,这一点恰好提出了经济社团的形式,也说明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混淆。值得一提的是,对国家的基本认识离不开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因为人们可以说国家一政治社会十市民社会,即强制力量保障的霸权)。如果关于国家的学说把国家看做可以有意灭亡或认为国家可以演变为治理有方的社会,上述论点就是它的基础。随着治理有方的社会的各种要素变得越来越明显,不难想像国家的强制因素会逐渐消失。

"伦理国家"或"市民国家"等词语意味着当最伟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一旦置身于纯粹的科学领域(纯粹的乌托邦的前提是人人真正平等,具有同等的理性和道德风范,可以自发、自由地接受法律,法律不是游离于意识之外的东西,无须其他阶级强迫),没有国家的国家"形象"将呈现在他们面前。

必须记住,"守夜人"的自由国家一词来自拉萨尔,他对国家的认识极端顽固(认真参阅拉萨尔关于这一观点的文献,与马克思主义形成对照)。在国家是治理有方的社会的学说中,人们必须经过"国家"等于"政府"、"国家"等于"市民社会"的阶段,到达国家成为守夜人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成为强制性的组织,将保证治理有方的社会的各种因素继续不断扩散发展,而国家本身的专制和强迫于预活动将逐渐减少。以上虽然说明根本自由的时代迫在眉睫,并不属于新"自由主义"的思想范畴。[1930~32年]

如果任何国家都必须经历经济社团的原始主义阶段,大概可以说在新兴国家建立新兴社会集团的政治霸权的核心内容一定是经济秩序;包括重新组织经济基础、确立人与经济或生产政界的关系。上层建筑因素虽然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斗争性,但是自然寥寥无几,也很少当做"计划"因素。文化政策首先是消极的,离不开对过去的批判;目的是破坏和消除对过去的记忆。建设的方针将是"大路线"或轮廓,可以(也应该)随时改变,从而与逐渐形成的新的经济基础保持一致。中世纪的城市公社根本不是这样,由于文化一直受教会左右,具有昭显的反经济特征(反对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目的不是帮助新兴阶级取得领导权,而是百般阻挠。因此人文主义和文艺复兴都是反动的,因为他们标志着新兴阶级的失败,适合新兴阶级的经济世界遭到了否定,等等。[1931~32年]

另一个需要仔细考察的因素是国家的国内和国际政策的根本关系。究竟是国内政策决定国际政策,还是国际政策决定国内政策?在这里;仍然要区别具有相对国际自主权的各个大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的政府形式(像拿破仑三世那样的政府显然具有双重政策,反动的对内政策和自由的对外政策)。

一个国家战前和战后的状况。显然,在联盟内部,和平时期的状况是最重要的。因此,任何在战争时期执政的一方都可能由于战争的削弱最终失去霸权,被迫眼睁睁看着更加灵活或"幸运"的"服从者"掌握领导权。常见的情况是在"世界大战"期间,一个国家的地理状况迫使自己的各种资源饱受煎熬;虽然通过结盟赢得了胜利,结果却山穷水尽,等等。因此在对待"大国"的时候,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尤其是那些"长期"因素--特别是"经济和金融潜力"以及人口等。[1932-32]

①斯皮里托和沃尔皮切利是法西斯统治时期意大利"社团经济"方面的主要理论家。他们宣称社团主义代表了"后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形式,消除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无政府状态。葛兰西在此提到的混淆指有关"治理有方"的社会可以与资本主义,即阶级国家并存的思想,即阶级国家。葛兰西在另外的场合用"治理有方的社会"指共产主义,(见"实践哲学研究中的一些问题"中"问题的说明")。这里的认识很可能指《社会主义:乌托邦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Socialism: Utopian and Scientific)中的总结段落,恩格斯在这里探讨了国家的萎缩。他写道:"社会一旦掌握了生产方式,就结束了商品生产;同时也取得对产品和生产者的控制权。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被明确的有序组织所代替"。斯皮里托和沃尔皮切利声称社团经济已经取得秩序和协调。葛兰西评价说,实际上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取得秩序与和谐,没有共产主义,只能存在阶级国家,也就不存在"治理有方"的社会。同时参考对斯皮里托理论的探讨,尤其是:"最基本的问题;斯皮里托和沃尔皮切利的乌托邦在于混淆了国家和治理有方的社会这两个概念:个人一社会(个人不是一颗''原子'',而是整个社会的历史个体化),社会一国家,因此个人一国家。这个''乌托邦''与传统乌托邦和普遍的寻找''最佳国家''企图典型的不同之处在于斯皮里托和沃尔皮切利宣称他们''奇妙''的实体已经存在-…,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群众已经得知:''你们翘首盼望和骗子们(即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给你们许诺的'',也就是治理有方的社会和经济上的平等等等,''已经存在''。"

②"伦理"国家的思想与柯罗齐有关。柯罗齐认为国家的两个阶段分别是"伦理"和"政治"(或曰"道德"和"实用");他认为两者处于不断的辩证矛盾中,他还把这种冲突形象地比喻为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冲突。法西斯主义也采用了这个字,比如墨索里尼在 1932年"法西斯的教条"(The Doctrine of Fascism)中这样说:"法西斯国家具有自己的意识和意志,因此它被称为''伦理''国家。1929年……我曾经说''对法西斯而言,国家不是守夜人……是精神和道德的事实……它给公民传授文明的美德……"''等等。

③指巴黎人民起义、驱逐查理十世的三天。

④关于这些史实素材,参阅保罗路易和莫里斯布洛克出版的《政治字典》(Political Dictionary);法国革命,请参阅奥拉尔及安德莱的《宣言》(Manifesto)札记。意大利,请参阅卢齐奥有关共济会和意大利复兴运动的著作,意图十分明确。

⑤在《社会主义:乌托邦和科学》(Socialism: Utopiun and Socialism)结尾部分。

②veilleur de nuit意指"守夜人",见下。所谓的意大利语指" Stato-carabiniere"。

⑦俾斯麦通过立法提供疾病抚恤金和养老金。在自己的小说中,迪斯累里痛斥了维多利亚中间时期某些极端恶劣的资本主义形式,他当选首相期间(1874-80),规定了妇女和儿童的劳动日,通过了1875年联合法案,有限制地承认了工会,同年还通过了公共卫生法案和工匠居住法案。

国内社会组织

我在另外的地方曾说过,如果从广义而不是形式上看,在每个社会中,人人都隶属于一定的组织和党派。在多种多样的私人组织(有两种:自然、契约或自愿)中,一种或多种占据相对或绝对的主导地位,构成一个社会集团统治其他人口(或市民社会)的领导机构:狭义的政府强制机构的国家基础。

实际上,个人总是属于不止一种私人组织,而且这些组织的目标也常常互相冲突。专制政策的目的完全在于:卫.保证某一政党的党员在本党内可以获得以前在各种组织内获得的全部满足,切断这些党员与所有外部文化组织之间的联系;2.破坏所有的其他组织,或者把它们结合为统一的整体,由本党充当唯一的管理者。上述情况发生的条件:1.该党是新文化的载体,这是一个进步时期;2.该党希望阻挠其他新文化载体变成"独裁"力量,这是一个客观上的倒退和反动阶段--虽然反动势力企图伪装成新文化的载体,不承认自己的倒退(实际情况就是如此)。

路易吉伊诺第在1931年5月至6月的《社会改革》中,评论了法国人艾蒂安马丁圣莱昂的著作《国家社会组织:关于法国国家组成要素的研究》(巴黎,1930年),这本书研究了上面提到的一些组织--但是只包括正式存在的那些。(例如,一份报纸的读者是否形成一个组织?等等)无论如何,这个题目请参阅本书和伊诺第的评论。「1930-32年」

谁是立法者

"立法者"的概念一定要对应"政客"的概念。既然人人都是"政治动物",他们也是"立法的人"。但是必须要进行相应的区分;"立法者"含有完全的司法意义和官方意义--指那些受法律委托制定法律的人,但是也有另外的意义。

每个积极活跃的人都有助于改造自身发展的社会环境(改造其中的某些特征,保留另外一些);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希望确定"各种准则",作为生活或行为的规范。个人的活动范围或大或小,个人的行动意识和目标意识也可大可小;再者,由于代表权可大可小,不同体制或准则中"代表"的实际权限也可大可小。父亲是孩子的立法者,但是对父亲权威的意识可大可小,服从的程度也可大可小,等等。

一般说来,普通人和那些专门立法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系统地阐述将成为他人行动准则的命令,同时还创造"施加"命令以及证明执行命令的手段。对于他们而言,最大的立法权属于国家行政人员(选举或职业官员),他们可以发挥国家的法律强制权。但是这并不说明"私人"机构和组织的领导就不可以发挥强制约束权力,甚至包括执行死刑。系统完整地阐述指令,设置完善的执行和核实机构,充分酝酿群众"自发"的认可--按照这些指令"生活",调整各自的习惯、意志以及服从这些命令及其目标的信念,上述各个方面互相配合,就能取得最大的立法权。如果每个人都是广义的立法者,如果人们在执行命令的时候确信别人也在执行命令;如果人们一旦理解了命令的精神,就把命令看做适合一定生活范畴的准则来发扬光大,那么他从别人那里接受命令的时候仍然是一个立法者。[1933年]

《狱中札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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