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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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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余府发[200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省、市依法行政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型政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抓好依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抓好依法行政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县处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如何处理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只有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才能更好地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抓好依法行政工作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县、乡镇政府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复杂。坚持依法行政,有助于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全力抓好依法行政工作,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权力,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县政府建立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及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机制。对拟任命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并将考试、考查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把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依法决策制度。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森林、水流、矿藏、山岭、荒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或其它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杜绝和避免盲目决策和个人擅自决策。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集体讨论,并对决策事项作出充分的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各乡镇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对参加听证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相应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八)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并造成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权限,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要公开征求意见。坚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执行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前6个月将评估意见报告给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作出重新确认,并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需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以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十三)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定期清理、确认,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开。未经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无证执法、证件超期使用、越权执法的,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衔接力度,全面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核评议。法制办、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而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方式

(十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以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审批制度、提高服务效能为主要内容的新机制。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作出公开承诺。健全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机制,逐步建立政务大厅的长效管理机制。

(十七)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保障基层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十八)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管理。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十九)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彻底杜绝行政执法与福利挂钩。行政工作经费与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实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拨付的规定,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加强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在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利。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实行审核和备案制度,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纠正。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十二)有效开展专项监督。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监督,对行政机关违反财经纪律和行政纪律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处。

(二十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必须有专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强化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积极主动地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四)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宽政务信息公开的渠道,提高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八、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二十五)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县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审核本级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制度以及参与本地区重大涉法案件处理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或者法制咨询委员会制度,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提供服务。配齐配强法制机构人员队伍,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交流、任用力度。

(二十六)建立县政府法制机构运行保障机制。新形势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县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工作任务。把政府法制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公共行政法律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十七)加强法制机构自身建设。县法制办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类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乡镇、各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八)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的加以推进。

(二十九)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各乡镇、各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年终实绩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不依法行政,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完善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对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改进意见,要自觉接受并认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三十一)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奖惩结合。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执法频率高、任务重的领域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