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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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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财政部 卫生部五项会计制度》、《省财政厅 发改委 人社厅 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卫生厅 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原则

全县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员经费全额预算、机构业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运行模式,即机构所有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承担,单位所有非税收入(非财政预算拨款)全额上交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经费补偿方式

由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切实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核定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并按核定数给予补助。

积极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符合规划及标准的村卫生室,在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村医以及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政府公共卫生服务及突发卫生事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受聘村医必须承担(或协助所在乡镇卫生院等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完成任务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工作量占任务的百分比兑现补助。

三、任务收支核定

(一)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圧、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二)预算收入支出核定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收支,按年度计划任务分经常性支出、专项补助支出及其他支出分项核定。

1、经常性支出

(1)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按实有人数,并与本县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核定。核定后的绩效工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服务运转业务经费维持前三年商品服务支出(扣减不应该在本科目核算的支出之后)的平均数占前三年医疗服务收入平均数的百分比,结合本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完成情况具实清算。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

对编制范围内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按聘用人员的年末平均数×15000元编列预算,享受下岗就业安置的,应在预算中扣除其就业补助支出。

2、专项补助支出

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等专项工作任务计划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年度支出。

3、其他支出

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四、绩效考核及补助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由县卫生药监局负责牵头,县人社局、财政局协助。对按照与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相衔接的绩效工资预算,县财政按70%随基本工资、边补等一起拨付;剩余的30%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兑现。

医疗机构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1%提取风险基金。对机构的医疗服务年度收支结余按照6:3:1的比例建立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和其他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往年收支差额(即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及事业发展支出,职工的奖励福利基金可用于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和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支出,其他专用基金上交县级专户统筹安排。

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实行部门与机构比例共担的管理模式,即基层医疗机构产生医疗风险保险或实际发生医疗事故赔偿支出时,部门与机构比例共担,当机构的医疗风险基金不足以按比例分担的,全部由部门承担。

其他专用基金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债务还本付息及医疗风险分担等专项支出。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项目足额配套各种专项资金。在安排具体项目时,各级专项投入资金整合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的性质、标准及使用范围按计划任务安排使用,并按进度拨付。

六、加强对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督促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建立并逐步健全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完成收支任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作假造假行为,将责令其纠正,并依据国务院第427号令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