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税,是地方税的一种,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
油气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原油产品和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该办法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包括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
原油、天然气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的5%到1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