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银行业从业资格证

银行业从业资格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银行业从业资格证


我国银行到2012年,将基本完成现有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公共基础证书成为行业上岗标准;逐步实施专业证书分级管理。因此,早日取得资格认证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会有很大的裨益和帮助。CCBP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的英文缩写。建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依法从事银行业专业岗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由四个基本的环节组成,即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2年考试介绍 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个人理财、公司信贷、个人贷款和风险管理,考生可自行选择任意科目报考。按照《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证书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公共基础”考试并获得证书是获取专业证书的必要前提 2011年下半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定于10月22、23日和10月29 、30日举行,本次考试采取个人网上报名方式,考试报名及相关信息发布均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进行。

报名须知

考生正式提交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

考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所填资料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和成绩。考生正式提交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考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所填资料若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和成绩。

2012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定于6月2、3日举行,本次考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共五个科目。

本次考试提供个人网上报名和集体报名两种方式, 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27日9:00至4月11日17:00(详情见报名须知)。考试报名及相关信息发布均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进行。

一、报名信息

(一)考点设置

本次考试在下列180个城市设置考点,请考生就近选择。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青岛、大连、宁波、河北(石家庄、唐山、廊坊、张家口、保定、承德、沧州、邯郸)、山西(太原、大同、临汾、长治)、内蒙古(呼和浩特、通辽、鄂尔多斯、赤峰、包头)、辽宁(沈阳、锦州、营口、盘锦、丹东)、吉林(长春、通化、吉林、延边、白城)、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大庆)、江苏(南京、盐城、无锡、苏州、常州、徐州、南通、泰州、淮安)、浙江(杭州、温州、绍兴、嘉兴、台州、金华、舟山、湖州、丽水、衢州)、安徽(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阜阳、安庆)、福建(福州、泉州、漳州、武夷山、三明、莆田、宁德、龙岩)、江西(南昌、赣州、上饶、宜春)、山东(济南、潍坊、烟台、济宁、临沂、日照、聊城、枣庄)、河南(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信阳)、湖北(武汉、宜昌、襄樊、荆州、黄冈、荆门、十堰、恩施)、湖南(长沙、张家界、衡阳、湘潭、怀化、永州、岳阳、株洲、常德、郴州、邵阳)、广东(广州、湛江、江门、珠海、汕头、清远、惠州、肇庆、东莞、佛山、韶关、河源、中山、茂名、梅州)、广西(南宁、桂林、柳州、梧州、河池、玉林)、海南(海口、三亚)、重庆(重庆、涪陵、万县)、四川(成都、南充、绵阳、泸州、西昌)、贵州(贵阳)、云南(昆明、曲靖、大理、蒙自、普洱)、西藏(拉萨)、陕西(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汉中、渭南、榆林)、甘肃(兰州、张掖、天水、庆阳、武威、酒泉、陇南、平凉)、青海(西宁)、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奎屯、阿克苏、喀什、伊犁、阿勒泰、塔城、库尔勒、克拉玛依、和田、哈密、吐鲁番、石河子、博乐)。

(二)考报名流程

在线申请账号——选择报考城市及科目——选择支付方式(在线支付/邮局汇款)——确认缴费成功——报名成功

(三)报名时间

银行业从业人员:2012年2月27日9:00--4月11日17:00

非银行业从业人员:2012年4月2日9:00--4月11日17:00

(四)考试费用:80元/科

二、考试信息

(一)考试科目(可任意选考):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及个人贷款。

(二)考试时间:

6月2日 9:00-11:00 公共基础

13:00-15:00 公共基础、公司信贷

16:00-18:00 个人理财

6月3日 9:00-11:00 公共基础

13:00-15:00 风险管理、个人理财

16:00-18:00 个人贷款

在同一时间考试的两个科目不能同时选择,请考生报名时注意。

(三)考试时长:120分钟

(四)考试方式:计算机考试

(五)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六)公共基础、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考试大纲可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查询

(七)辅导教材: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2010年版)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理财》(2010年版)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风险管理》(2010年版)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司信贷》(2010年版)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个人贷款》(2010年版)

本次考试辅导教材考生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订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为本次辅导教材在该地区的唯一指定发行机构。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其中,"银行业从业人员"特指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从业人员。

(二)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并通过资格认证考试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两年内有效,满足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日期内提交证书申请。

(三)已参加过往次考试的考生可凭原报考账号和密码直接登录报名系统报名。

(四)请考生在填报个人信息时,注意认真核对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所在单位等关键信息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本人填报信息有误导致报名发票无法顺利寄达、资格审查未能通过等问题。

(五)本次考试在上述180个城市开设考点,请考生就近选择报考城市。由于考试机数量限制,各考点报满后不再接受报名。

(六)考生可通过在线支付或邮局汇款的方式进行缴费,缴费必须在4月11日17:00前完成(通过邮局汇款的,日期以邮戳为准)。

(七)请考生注意协调个人工作时间,避免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八)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获取资格证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并通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相应科目的考试;(二)提出证书申请;(三)通过资格审核;(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特别提示

(一)准考证打印 2012年5月21日9:00至6月3日18:00,考生凭报名时获取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页面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考生退考 已缴费并被确认报名有效的考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于2012年4月11日17:00前在线进行退考申请。手续费每科次10元将直接从报名费中扣除,余款在退考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后退回。

(三)发票寄送 为保证发票邮寄工作的有效开展,请考生务必在报名时认真填写并核实报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及邮编。发票将于5月10日起按所填报地址分批邮寄至考生。

(四)考试信息 考生报考期间,请及时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最新信息,以免错过重要信息通告。

五、其它 本须知由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 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

第十一条 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是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的或认可的相关培训,年度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六条 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