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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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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登记号:YYCR-2009-01005

益政办发〔20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加大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力度。对于教育收费问题的监督管理,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班子成员到学校校长,要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全市各中小学校要对照《意见》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

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

三、监察、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对贯彻执行《意见》动作迟缓、措施不得力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抓住不放,快查快处;对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责任追究。

二○○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监察局 市教育局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2009年5月20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及时有效地查处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一律按省物价、财政、教育三个部门的联合文件严格执行,各地各校不得违反三部门联合文件规定,擅自设定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费用。

二、各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公示,公示时间要在一个月以上。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的一切收费必须出具票据,统一收费出具财政统一收据,代收费出具要素齐全的有关票据。

三、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学校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乡镇中心学校不得挤占辖区内各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向辖区内学校违规摊派报销费用。

四、学校提供服务及物品,收取服务性收费,必须贯彻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不得对不愿交纳服务性收费、接受服务及物品的学生歧视或施加压力。

五、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必须遵循“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先服务后收费。不得一次性预收餐费;不得收取搭伙费;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原则上不得向非寄宿生统一开办早餐;非寄宿生自愿在学校吃中餐的,应当采取学生个人购票凭票就餐或校园卡刷卡就餐的方式,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吃中餐,不得集中统一收取中餐伙食费用。

六、学校必须保证学生饮用水供应,但不得向学生收取饮水费。

七、市教育局建立教辅资料审查专家库。教辅资料审查专家由教研员和一线骨干教师组成。采选教辅资料,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市教育局审查发布、市新华书店统一制作和发放征订单、学生自愿缴款确订。评审推荐过程,纪检监察全程监督。未经审查发布的教辅资料,一律不得向学生推荐、组织征订;严禁学校和教师违反规定将书商引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教辅用书或试卷、软件等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到指定的书商购买教辅用书或试卷、软件等资料。

八、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中小学校按学生班级或学生人数下达或分摊报刊书籍资料发行任务,学校对下达或摊派任务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刊书籍资料费;教育期刊由学生或家长到邮局自愿订阅,自行办理订阅手续,学校不得统一订阅、统一收费。

九、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含县城)不得收取校服费。市中心城区学校及高中学校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制作校服的,其价格由同级物价、教育部门严格按照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审核把关。校服采购根据标的大小采取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十、按规定可以组织学生军训的,不得强制统一军训服装,不得收取教官补助等其他费用。

十一、学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二、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一、高二年级学校不得成建制收费补课。因特殊原因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节假日如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高三年级的补课可适当放宽,但补课收费需报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审核备案。未经批准各学校不得借远程教育或其他名义收费补课。

十三、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学校教职员工及家属不得在学校充当学生保险销售代理人。

十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高中招生坚持“两考合一”(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严禁组织单独的初中、高中招生考试并收费。

十五、严格执行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不得借招收高中择校生之机违规收取与学籍挂钩的赞助款、捐赠款;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严禁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不得利用夏令营、军训、提高班等组织学生提前入学。

十六、严禁教师家教家养。教师不得利用放学后或其他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暗示或介绍学生购买其他学习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