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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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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对汛期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定大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全面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机制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地质灾害的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常抓不懈。2009年,市政府对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明确主管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后追究为主到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

有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相结合,早部署,快行动,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民政、公安、交通、农业、经贸、卫生、气象、旅游、地震、铁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案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伊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突出汛期和重点防治区两个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地进行实地调查,深入巡查,认真落实监测责任和预防措施,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补充和修订,同时依据地质灾害规划及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大中型矿山企业也要结合实际,编制完成或完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不落实、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四、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监测体系建设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预防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监测体系,大力推进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形成县(市)、乡、村三级监测、预警网络,使监测体系能够快速有效、畅通稳定地运行,切实承担起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工作职能。逐步完善和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作用,对已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当地政府统一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及监测预警人员,保证防灾措施落实到位。在地质灾害的多发区、易发区,要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状,将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各地要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地质灾害预测预警科学化和地质灾害信息服务社会化进度,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是每年的6月至9月,气象部门要及时做好地质灾害气象的预警预报工作。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日报速报、险情巡查及汛期24小时值班等制度,保障专用车辆,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时刻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对威胁公路、铁路、学校、水利设施和旅游景点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治理。各主管部门要增加汛期的监测频率,并加强对灾害体变形破坏的过程巡查,及时掌握发展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报,防止事故发生。各地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明确责任人和监测人,落实预警信号和转移路线等措施,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六、全力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重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经费的落实。要安排必要资金解决地质环境监测经费、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经费、监测责任人的经济补助、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等费用,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确保地质灾害得到及时勘查、监测和治理。

七、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作的管理。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进行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集中、搬迁难度大的隐患点和危险点,优先进行勘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已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督促检查。各地要将治理地质灾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相结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优先安排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项目,通过修筑工程设施、发展生态(经济)林木和牧草、整治水系、恢复植被等方式来治理地质灾害。

八、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管执法力度

要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严格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建、在建工程和矿山的地质灾害检查,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治理,消除隐患。

九、提高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参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科学防灾避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管促防、以管促治”的目的。教会监测责任人及地质灾害点群众如何监测、判定灾害可能发生的各种迹象,以及灾情速报、应急防灾救灾的方法,有效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附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十、积极研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科技的创新战略

各地要充分利用地质勘查单位、科研单位等技术力量,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开发研究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工艺等关键性技术的攻关与探索,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预报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新思路,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土地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由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的转变。逐步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和专家支持系统,确保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调动相关力量,正确指导和有效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