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创业的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创业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创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民生、保就业的具体要求,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就业渠道,稳定就业局势

围绕“生态立市、产业兴市”战略目标,突出八个渠道扩大就业。一是利用林权制度改革开发就业。努力发展林下经济,引导更多职工通过参与林下经济拓宽就业领域。二是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旅游业就业门槛低、关联带动性强、劳动力需求大的特点,引导劳动者在旅游业“食、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就业。三是积极开展全民创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利用各种优势资源,开展不同规模的创业活动,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四是依托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带动就业。加大投资力度,发挥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劳动者就业。五是推动职工家庭自营经济发展实现家门口就业。依托林区自然资源,扩大职工自营经济规模,拓展就业渠道,为转岗职工就业提供平台。六是鼓励实现灵活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七是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在保洁、保绿、保安、森林防火、红松管护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八是劳务输出异地就业。发挥森工产业技术优势,开辟木材采伐加工新战场。

二、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一)帮扶困难企业

1、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按人保部〔2008〕117号文件、省政府黑政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对本地就业形势影响较大的;主动通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时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长期亏损,利润进一步下滑,但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视为困难企业帮扶对象。

2、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阶段性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确保基金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险种基金及承受能力,提出降低费率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上的功能及作用,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金最低缴费基数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即市区320元/月,县(市)、区280元/月,上述两项补贴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补贴。按黑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要结合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特点及重点拓展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课时计算,技能培训课时不少于二分之一,每课时45分钟,每天6课时。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补助2元;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助4元。

6、小额担保贷款和税收减免。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2年期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哈银发〔2008〕15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2009年为我市全民创业年的要求,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和搭建创业平台、组织创业培训、整合创业资源等创业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和扶持回乡就业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不同群体在适合林区经济发展的旅游、种植、养殖等行业自主创业。凡是有劳动能力、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行全民创业一定期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的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创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局要利用现有闲置的场地、厂房,开发创业孵化基地,无偿提供给创业者使用。对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规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至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小额担保贷款采取按年度还款的办法。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三)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1、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培训期限。申请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付不少于50%,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超过50%。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

2、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3、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创新创业意识。进一步拓展培训基地,征集培训项目,加强创业指导。重点开展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4、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各技工院校、职教中心要积极承担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农村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对有继续学习意愿的学生可录取为技工院校、职教中心正式学籍继续学业。

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给予补贴。

5、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为了加速培养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落地人才,确定在中心区内建设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基地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全面满足我市新增劳动力、社会待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对技能实训的需要,解决紧缺工种技能人才无处培养而形成的结构性失业等问题,促进全社会充分就业。

(四)做好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

1、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对大龄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民实行就业援助。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购买公益性岗位,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将防火和红松林管护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2、落实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精神,确保高校毕业生及时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鼓励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服务外包型企业、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3、扎实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经返乡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强化技能培训和信贷支持,帮助其在家乡实现创业致富。对来我市务工后失业的农民工,及时提供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帮助其转换岗位。加强企业用工信息收集,强化与重点劳务输出城市的信息对接,整理适合我市农民工特点的就业信息,引导我市农民工有组织的异地就业。

4、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灵活就业认定,并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定灵活就业协议,由本人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登记,领取《就(失)业登记证》后,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三、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工作

稳定就业局势,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稳定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尽快制定落实省、市要求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就业的日常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大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