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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问责原则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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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问责原则


概念


一般问责原则是指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问责。

基础来源

有权必有责,是现代行政的一个基本原则。权力有大小,责任也就有大小。权力大而责任小,或权力小而责任大,都不是合理的配置,由此又可以导出权责明晰与权责平衡的原则。倘若责任自觉意识还不够普遍,则通过创建问责制度以贯彻权责统一精神就十分必要。

问责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对失其职守之人予以处置,二是对其他官员予以教育。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前者不过是实现后者的前提。倘若这个目的达不到,则问责就需要反思。比如山西的一个地级市,由于事故频发,三年中市长换了四任,问责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结果是,没有人愿意再到这个地方当官,市里主要领导职位空缺达半年之久。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事例。

不能说那些因被问责而纷纷“下课”的官员,都是无能之辈。一个有非凡意志品质和卓越才干的人,到了那样一个地方,恐怕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扭转局面。因为事故土壤的形成,犹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即是说,在基本面没有变化的情形中,事故并不因个人的强烈意志而发生逆转。而扭转长期形成的困难局面,肯定牵涉到系统性改造,这无疑需要充分的时间和扎实的实践。但人们对事故与死亡虽然深恶痛绝,却似乎缺乏应有的耐心,给人以时间去构筑拦截事故与死亡的堤坝。他们问责心切,甚至对问责开始有些迷恋,以为只要有了问责的利器,就能远离事故或死亡的威胁。这就人为地造成了一种可预见的“宿命”,而理性清醒的人都不会主动地承担这种“宿命”。这种逃避,与理想境界和道德情操无关。

问责没有激发人的责任自觉,反而导致无人愿意去挑责任的重担,这显然是问责的尴尬。事实上,此类尴尬,在人们习见的瞒报中也经常呈现。数百人上访,上报材料却说只有几十人。死亡人数明明已构成特大事故,做一下手脚,便变成了重大事故,被剔除的亡者,都属于“抢救无效死亡”。瞒报是实行问责的一般性反应,不能因为瞒报的存在,就否定问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因此,瞒报是应当反对的,但瞒报频繁而大量地发生,或许不只是起源于规避问责这样简单。

事故与事件一般发生在基层,这不过是一个社会学常识。从这个角度看,基层官员的责任异常重大,但他们恰恰没有与之匹配的手段与资源。他们的一切都决定于上级,而他们又身处矛盾冲突的第一线,他们“犯错”的概率永远高于他们的上级,这就使他们的责任趋于无限。此种失衡的权责结构,往往使基层官员凝固为问责的对象,但他们只是口服而不可能心服。事实上,事故或事件的深层原因,不一定是基层官员举措失当,而可以追溯到他们的上级或上级的上级。当问责后果的严重性远远高于他们的心理预期时,他们就很可能寻求“对策”,且并不因此而有道德的愧疚感。在极端的年代,人因饥饿而死,医生却不能如实报告,否则,他就是“右派或右倾机会主义者”。这不是要为基层官员辩护,不过是试图指出以瞒报等手法来消解问责力量的一个客观依据。

实行问责有一个基本假定,即人人都有或应当有或可以学会有责任心。在这个意义上,不会有人反对问责,而问题在于怎样问责。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责任,该负多大的责任就负多大的责任,这应是问责的理想状态,却非现实状态。从现实状态走向理想状态的过程,也就是问责从粗放形态趋于精准形态的过程。而达致问责的理想状态,主要不取决于制度设计在技术上的精巧性,而取决于问责制度矗立于何种原则之上。权责不明晰,问责便无从谈起;权责不平衡,问责便可能偏离其目的。要而言之,科学性是精准性的来源,问责实践应当自觉服从科学性原则的指导。

说到底,问责是要通过营造一种压力系统,使系统中人各负其责。既然现行的问责采取的是自上而下机制,那么,压力的分配就须与实际状况相适应。尤其要防止一味向下施压的偏向,因为这样一来,很容易导致压力系统从下撕裂,或是导致外部压力向上聚集

相关分词: 一般 问责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