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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体校


业余体校,是我国业余体育训练的主要形式 ,也是我国高水平体育运动员的主要来源。学校业余体育训练在我国仍然属于政府行为。为培养竞技运动后备人才,我国的业余训练有分属体育和教育部门的两套组织系统。尽管两者的训练目标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是在物质条件、时间等方面则有相当差别。



业余体校的历史发展过程


新中国较为正规的青少年业余训练发端于自1955年原国家体委在北京、天津、上海试办的3所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而规模化的训练制度建立则开始于1956年 ,其标志为原国家体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建立青少年业余体校时颁布的《青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少年

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草案)》。自此,开始了我国以体委系统为主的青少年业

余体育训练的新里程。同时,我国教育系统的业余体育训练作为相对应的训练力量也逐渐开始发展。

我国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经过50来年的发展,由单一的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发展到多种业余体育训练形式并存,包括各类业余体校、传统体育项目学校和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以及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试点高校。这几种形式构成了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主体。

业余体校目前发展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 ,我国有 61%的优秀运动员来自于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从 92年到 96年的四年中 ,我国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有 361个 ,其中有 90%以上的运动员来自体校 ;在 26届奥运会上我国的 16名获金牌的运动员全部来自体校。可见 本校系统在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中仍起主渠道作用。但是 ,有关业余体校学生的出路问题是我国业余体育训练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业余体育训练的成才率仍较低。总体看 ,对文化教育的忽视、学生出路的不畅、教练员素质的缺陷以及培养目标的单一等 ,是各级青少年业余体校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教育和体育部门共同创办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其目的是 : “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础上 ,使体育工作面向全体学生 ,开展经常的群体性体育活动 ,增强学生体质 ,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为我国各级优秀运动队和体育院校输送大批的后备人才 ,为振兴和发展我体育事业作贡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立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生的训练与学习的矛盾。但是 ,传统项目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由于被命名的体育传统学校绝对数偏多 ,各方面的投入条件受限 ;对传统校的评估重点不突出 ,余体育训练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一种松散及自由发展状态 ,纵横关系不协调 ,条块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和必要的沟通 ;业余体育训练缺乏制度化和持久化 ,社会参与业余体育训练因没有正确的政策和法规引导 ,使业余体育训练社会化进程出现 “一阵风”现象。训练的目标问题不仅关涉到业余体育训练的方向 ,也直接关系到在训学生的培养质量。我国业余体育训练最初是指利用业余时间 ,对青少年进行早期专项运动技术的训练 ,是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的重要形式 ,也是向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一个手段。毫无疑问 ,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掌握专项运动技术的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 ,同时也起到培养基层体育积极分子 ,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普及与提高的作用。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缺乏完整、统一的训练大纲;体育教师训练水平大多不能适应系统训练的需要,影响了传统项目学校的输送率。基于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某些不足,国家教委于1988年决定建立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在一些重点高等院校中试办高水平运动队。其目标为“使受训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体育专业基础知识和运动技能,为高等院校输送有体育特长的新生,为国家建设培养劳动后备力量”。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的建立,应该说是学校业余体育训练形式的一大进步,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同样的原因,体育后备人才度点学校的发展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解决业余体校问题的对策


比较而言,普通学校训练场地缺乏,体育教师工作杂而多,学生学业负担重,特别是对体育教师来说,业余体育训练属于奉献的成分多,个人利益不被重视。由于普通学校业余体育训练缺乏利益要素和物质要素,不管具有多么伟大的目标,完备的法规,也难以顺利地运行。要正常、顺利地开展训练,首先要使教师和学生感到进行训练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需要可能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可能是生活和就业的需要;其次要提供进行训练的物质条件。我们不能将业余体育训练得不到重视仅仅归因为传统的重视智育、轻视体育的思想观念作祟,而应从训练主体现实和可能的需要去考虑问题。实际上,人们的观念主要不是来自传统,而来自现实的生活实践。为了推动学校业余体育训练,国家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关于开展业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法》等重要法规,1987年又确定了216年中学为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学校。但是,仅有组织和法规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当社会现有的秩序尚不具有潜移默化的教化力量,或者社会本身的秩序形成的是与正式法律相悖的另一种教化,养成的是另一种习性..即使运用了更大的国家强制力,法律也仍然会受到抵制,无法真正进入社会,而往往只是停留在字面上。”因此,单纯就业余体育训练论业余体育训练,就法规论法规,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可见,调整业余训练的“双轨制”的是必然的。

几十年来,基于学习前苏联而创立的以业余体校为主体的业余训练体系,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至今仍是提供优秀竞技后备人才的主渠道。但以体校为主体的业余训练体系也暴露出自身的缺陷,文化学习与训练的矛盾长期无法得以有效解决。针对解决这一矛盾而恢复和创立的传统项目学校、试点学校等学校系统的课余训练体系, 80年代以来,虽规模发展迅速,但由于技术力量及投入的有限性,对竞技体育的实际贡献并不理想。而且 ,由于体委、教委两条业训系统之间的利益冲突而造成的生源矛盾、训练力量分散等问题 ,导致了业余训练总体效益的低下。因此应重视业余训练的体制改革、目标调整、制度创新等问题。

总之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业余体育训练制度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 ,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技运动发展对竞技运动后备人才的需要 ,进行业余训练制度的创新已势在必行。制度创新、体制改革不仅涉及组织、法规方面 ,更重要的是涉及有关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和需要 ,学校业余体育训练体制内部各方面的具体切身利益不能兼顾和发生冲突是引发诸多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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