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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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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法


2004年4月1日下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在澳门特区立法会获得通过。该法案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及行政长官选举程序,对选委会的组成、运作,参选特首的资格和限制,选举过程的监管和惩罚制度均作出规定。



行政长官选举法简介


2004年4月1日下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在澳门特区立法会获得通过。 4月1日下午三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这一法案共九章一百六十二条,分别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候选人资格、选举制度、投票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根据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将由四个届别共三百名委员组成;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选举法起草过程


也就是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指导实践的过程。为了让澳门居民能依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行政长官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在制订这项法律的过程中,保证程序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廉洁,是自始至终坚持的一条原则。在特区政府行政会于2月9日完成讨论《行政长官选举法》草案并送交立法会审议之前,就经过上上下下周密广泛的准备咨询。立法会收到法案草稿后,从2月12日起又开始在社会上展开广泛的公众咨询,并透过其常设委员会收集意见,先后共收到市民和团体递交的39份意见书。该法案于2月 20日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后交常设委员会研究,常设委员会又先后举行了10次会议,期间与政府代表多次交换意见并完成意见书,政府在接到意见书并作出修订后,才向立法会全体大会提交了最后法案文本。

行政长官选举法主要内容


该法案共162条,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及行政长官选举程序,对选委会的组成、运作,参选特首的资格和限制,选举过程的监管和惩罚制度均作出规定,并按照法定日程如期产生新一届行政长官接任人选,确保政府领导层能顺利交接。

该选举法规定,被提名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具备6项资格与条件: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具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年满 40岁;在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作选民登记,不属于无选举资格者;等等,为当选行政长官的资格与条件,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法律诠释,再一次向世界宣示了澳门人真正当家作主人的权利。

这个法律规定,新一任行政长官候任人将由300人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一人一票”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澳门社会4大界别的各社团选举产生,其中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专业、体育等界8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80人,澳门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立法会议员代表40人。

行政长官选举法意义


《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及行政长官选举程序,对选委会的组成、运作,参选特首的资格和限制,选举过程的监管和惩罚制度均作出规定。这标志着将于今年下半年举行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的法律基础已经奠定,竞选序幕业已徐徐拉开。这是澳门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因为,新颁布的《行政长官选举法》,是澳门历史上第一部选举当地最高领导人的法律,是一部关系到澳门特区第二任行政长官及未来澳门掌舵人的法律,其意义十分重大。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作为“澳人治澳”的领头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举足轻重,他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长官,也是特区政府的最高长官。不仅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还要对中央政府负责,赋予其很大的实权与荣誉。因此,《行政长官选举法》的制订与实施,对于选出带领特别行政区迈向新的征程的好特首,形成新一届全部由爱国者组成的特区政府执政团队,无疑起到非常重要的法律引领作用。

程如期产生新一届行政长官接任人选,确保政府领导层能顺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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