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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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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




内容简介


北京市版权局于2011年6月2日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该意见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该意见,传播侵权作品的违规网络企业,将被市版权局约谈。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共有14条,对网站规范资源分享平台的用户上传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今后,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应当提示网民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同时,网站还应有效记载网民的姓名或名称、网络地址等注册信息,相关信息应保留一年。该意见还特别鼓励网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

意见还提出,网站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五类作品上传。这五类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及其他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载有出版、版权标识和再版编目的作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电视、网络直播节目;一般公众所熟知的知名作者、制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另外,对于未经许可且多次上传他人作品的用户,网站应当对其予以禁止;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终止服务,并向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指导意见还提到,鼓励网站与权利人组织建立预先防范机制,通过采取指纹、水印、DNA等自动识别技术,以制止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

意见全文


全市各网络经营单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中介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为了规范网络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版权资源信息共享,我局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版权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品(含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同)网络传播秩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版权资源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认真遵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网络平台积极宣传著作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觉抵制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共享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服务对象不得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

对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须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有效记载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网络地址等注册信息。记载的服务对象信息应保留一年备查。

鼓励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推行实名注册制度。

第五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经许可,多次实施上传他人作品的服务对象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终止服务,并向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下述作品上传:

(一)电影、电视剧及其他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

(二)载有出版、版权标识和再版编目的作品;

(三)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电视或网络直播节目;

(四)一般公众所熟知的知名作者、制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

(五)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

第七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制止用户上传下列作品:

(一)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删除的同一用户上传的同一作品;

(二)在版权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示声明的作品;

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组织建立预先防范机制,采取指纹、水印、DNA等自动识别技术,制止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

第八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制止用户链接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断开链接的同一指向的同一作品。

第九条 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通知事务;对权利人以在线方式以及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交的,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应当立即受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的义务:

(一)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如遇到权利人一次通知的数量较大或有其他比较复杂的情况,难以立即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在24 小时内删除或断开;超过24小时未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向权利人做出书面说明。

(二)权利人通知删除或断开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电视或网络直播节目的,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如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难以立即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在1小时内删除或断开;超过1小时未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向权利人做出书面说明。

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权利人及其组织尤其是电视、网络直播节目的权利人提供快速通道,授权其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删除侵权内容。

第十条 鼓励权利人将作品的版权信息在版权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发布声明,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版权使用者将希望获得授权的作品需求信息在版权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发布,为权利人认领版权和授权使用提供便捷的通道。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版权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法规培训和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鼓励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行使自我保护的权利,运用“通知”方式或其他法律救济途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出台始末


针对网站侵犯版权愈演愈烈的现象,北京市版权局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并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鼓励网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登记上传者的信息。

应运而生

“经过多次打击互联网直接侵权盗版行为治理行动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对资源分享平台上用户大量上传而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侵权事件,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行政或司法保护措施。”北京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内目前包括百度、优酷、土豆、迅雷在内的日浏览量排名前十位的资源分享网站上,均载有大量用户上传的他人作品,并不断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侵权浪潮。“这不仅严重地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经营的正常秩序,同时也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因此,规范视频、音乐、图文类资源分享网站的经营行为,制止大规模、群体性侵权事件,是今明两年版权保护的最突出、最紧迫的重点任务。”北京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北京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韩志宇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免责条款并不是资源分享网站的“避风港”,“避风港”原则的设立是有先决条件的。一是“避风港”原则并没有取代《著作权法》关于授权使用的基本规定;二是近几年在社会反响强烈的版权纠纷事件中,资源分享网站都载有的贴片、绑定式的商业广告,这不符合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不从上传作品中获得直接收入的规定。三是“避风港”只规定了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免除其法律责任。“但在今年一些重大的版权纠纷事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资源分享网站并不是不能分辨原创作品和他人作品。” 很多音乐、视频、图文网站上本来就设有“原创”作品栏目。“因为他们心里明白,根据中国网民的现状,推广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原创内容)模式和收费模式是很困难的。”韩志宇认为,这些网站在主观上并不是要限制用户传他人作品,而是鼓励、引诱、纵容用户大量上传作品,以达到快速集聚人气,提高点击率的目的。“一边是遵纪守法的网站一个个地买版权后播出,一边是站在资源分享的大船上,不用花一分钱就可以拥有几乎所有作品,这不仅是不正当竞争,而且是在试图打法律的擦边球。”

2010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基本认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这个《意见》目前已在北京市的网络著作权民事审判中普遍实施。”韩志宇说,制定和推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就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正面引导、规范资源分享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版权使用行为。这是一个旨在从正面规范网络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性指导文件。“更表明了政府希望通过引导、劝诫的方式推动网络企业的正版化,规范用户上传他人作品行为的愿望。”韩志宇进一步解释道。“打击直接侵权盗版行为,要动用法律手段;解决资源分享和用户上传问题,则主要依靠正面规范的方式。”

多方论证

从2009年下半年起,北京市版权局就制定了一个指导文件征求北京高院的意见。认为从行政管理角度制定指导文件意义重大,对贯彻执行高院的《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一种有力配合。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版权局把文件草稿多次在互联网企业中广泛征求意见,获得了大多数企业的回应和支持。今年年初,北京市版权局又请了一批专家对文件草稿进行了论证,获得了专家们的肯定和支持。同时国家版权局非常支持北京市版权局这种做法,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还直接派人参加了草案的论证,认为这是一项网络版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希望先从北京做起,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候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据了解,经过近两年时间的调研和准备,北京市版权局于2011年2月中旬把初稿交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5月10日,《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内容不断扩充

《意见》共有14条,规定网站应有效记载网民的姓名或名称、网络地址等注册信息,相关信息应保留一年。网站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五类作品上传。这五类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及其他专业制作的长视频作品;载有出版、版权标志和再版编目的作品;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电视、网络直播节目;一般公众所熟知的知名作者、制作者的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处于热播、热卖期间的其他作品。对于未经许可且多次上传他人作品的用户,网站应当对其予以禁止;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终止服务,并向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意见还提到,鼓励网站与权利人组织建立预先防范机制,通过采取指纹、水印、DNA等自动识别技术,以制止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

对于搜索引擎网站上常见的侵权行为,《指导意见》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今后作品权利人发现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时,可以通过在线、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通知网站;网站方面则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受理此类通知。在接到通知后,网站应立即删除相关信息或断开链接;如遇到权利人一次通知的数量较大或有其他比较复杂的情况,难以立即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在24小时内删除或断开;超过24小时未删除或断开的,应当向权利人做出书面说明。

韩志宇称,《指导意见》目前只是一个试行文件,北京市版权局将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收集人们的意见,希望它的内容不断扩充,解决更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为这个文件将来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及日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