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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已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 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胁迫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具体表现有:
1.手段违法,目的违法。如 甲找到乙,威胁说,给我5000元,否则烧你家的房
2.手段违法,目的合法。如 甲欠乙5万元到期不还,乙就以绑架甲的女儿为要挟,要求还钱
3.手段合法,目的违法。如 甲知道乙的贪污行为,遂找到乙,以到检察院告发为要挟,要求乙给甲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