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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自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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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自杀


协助自杀,指的是绝症病患要求旁人协助,完成自杀行为。它是安乐死的又一种形式。2009年7月30日英国上议院高级法官作出一项历史性裁决,决定就协助他人自杀的相关法律重新作出司法解释,为了避免丈夫和亲人帮助绝症的自己实施平静的死亡方式而受到起诉,英国一名多发性硬化症女患者黛比成功赢得了上议院法官的首次“可接受协助自杀”的裁决,黛比的律师表示,这项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患者病症


英国妇女黛比普尔迪是一名多动脉硬化症患者,她失去了大部分基本活动能力,随着病情恶化,普尔迪打算前往瑞士的一家诊所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她担心,陪同她前往瑞士的丈夫可能会由于涉嫌协助自杀坐牢。普尔迪随即向法院提出就这一问题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要求。

上议院裁决


根据英国1961年的《自杀法》,“任何协助、教唆、劝告或者实施他人自杀者”将面临最高可达14年的刑期。

2009年2月,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普尔迪的请求,但是英国上议院法官推翻了这一裁决。五名上议院高级法官要求英国公共检察长就这一问题阐明司法立场。裁决说:“每个人都有权尊重自己的生命,普尔迪决定度过她生命最后时刻的方式也是生命活动的一部分。” 普尔迪并非英国第一个要求对《自杀法》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人。8年前,绝症患者戴安娜普雷迪也曾提起过类似的请求,但被法院驳回。

英国公共检察长斯塔摩尔表示,检察机关将着手草拟必需的司法解释。他说:“我们将尽快制定过渡政策,列出将影响提出和不提出诉讼的因素。”这一过渡政策将在今年9月底以前公布。此后,检察机关还将收集公众的观点,并力争在2010年初正式公布新政策。

特定方法


像黛比申请的这种情况称为协助自杀。协助自杀指的是通过一些特定方法,例如药物或设备,促成可能已经没有能力执行自杀行为的死亡意愿者达到目的。 在英国,协助一名病人自杀可能被判14年的徒刑。

接到上议院通知后,黛比欣喜若狂,她表示:“这一裁决意味着我终于可以做出自己的决定,决定生或者死,我要感谢英国上议院法官听取我的意见。并且假设我死了,我的丈夫和亲人也将不会出现在被告席上。”

迄今为止,有115名英国人专程到瑞士诊所排队等待接收死亡帮助。因为目前世界上除了荷兰和比利时外,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禁止安乐死。但在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协助自杀被视为合法。

自杀网站


韩国江源道春川地方法院对首例“自杀网站”经营案开庭审理,将该网站开办者郑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生命具有绝对性和尊严性,帮助他人自杀属于侵害生命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法院称,在韩国社会有一种轻生的风潮蔓延的情况下,法院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唤醒人们保持对这种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的警惕。

23岁的郑某于2009年5月被警方拘留,他是第一个因涉嫌开办自杀网站而被刑事拘留的韩国人。他于2009年4月开办了自杀网站,向会员提供自杀方法等有害内容。据警方调查,该网站共拥有会员20名,2009年4、5月接连在江源道仁济郡、横城郡和旌善郡等地发生的几次集体自杀事件中均有该网站会员。

据韩国自杀预防协会统计,韩国2008年自杀人数达1.2万人,平均每天有34人自杀,自杀人数增幅为世界最高。在韩国每年被举报的自杀网络案件也逐年增加,从2007年的491件猛增到2008年的768件。

剪不断,理还乱


协助自杀,又分为医助自杀和非医助自杀。在一些欧洲国家,医助自杀是合法的,瑞士、荷兰等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竟然成了“自杀游客”的目的地,这是当地政府始料未及的。2004年11月底,英国的Z女士因病重,向法院请求由丈夫陪同往瑞士进行协助自杀,获得准许。半个月后,英国下议院通过“神智判断能力法案”,又为有关协助自杀的立法进一步清楚了障碍。到底,协助自杀能否完全合法化,成了目前欧洲社会面临的最棘手的难题之一。

2004年12月14日,英国下议院通过“神智判断能力法案”之后,英国民间对协助自杀问题的争议甚嚣尘上。支持者固然很多,反对者也不在少数,尤其是一直对安乐死及其相关问题持保留态度的保守派,他们对支持协助自杀者的典型言论作出了反驳。网络杂志《Spiked》日前发表作家凯文玉尔(KevinYuill)的文章,作为协助自杀行为的怀疑者,他的言论具有一定代表性。我们现在摘译此文,请读者注意,其意见不代表本报观点,文章当中提供的数据也仅供参考。

迷思1:这只是个人的问题

根据1961年通过的英国“自杀法案”,英国人有自杀的权利。今天的英国人,不必再像19世纪时那样,因为企图自杀而被绞死。现在,即便自杀失败,也不会因此被逮捕。 而由乔约夫(JoelJoffe)爵士提出、目前正在上议院进行讨论的“绝症协助自杀法案”如果获得通过,那么“自杀法案”中的一个条款就得被更改。这一条款规定,协助他人自杀可被判最多不超过14年的徒刑。心理学家托马斯扎斯指出:“严格地讲,协助自杀是一种‘矛盾修辞’,因为既然是自杀,怎么还能让别人来协助呢?目前这一法案只给医生赋予了权力,只有他能决定患者还能不能活以及患者得的病是不是‘绝症’。”

迷思2:我们都需要死的权利

无论法律允许不允许,我们都有死的权利。可是杰克凯沃尔基安医生的“患者们”现在却被关在美国的监狱里,因为他们帮助一个叫托马斯尤的人自杀,结果当时的场景被录了下来,还上了CBS著名的电视调查节目《时事60分钟》。现在这些也曾想自杀的“患者们”却欲死无门。 其实,只要有点决心、有点计划,每个人都可以自己自杀。而“绝症协助自杀法案”却把这个责任推到了医护人员身上,让他们来完成这一切。英国“自愿安乐死协会”说得很难听的一句话是:残障人士也该有自杀的权利。这叫什么话!我们要注意,不要扮演在立于桥边的人背上推一把的那种角色。

迷思3:反对协助自杀的只是一小撮宗教人士

的确有很多宗教团体反对“约夫法案”,但实际上也有其他的反对声音。医学代表和残障人士都曾表示忧虑,他们担心医生的判断最终将决定一个人是否值得继续活下去。 脊椎肌肉萎缩患者简坎贝尔在《泰晤士报》上指出,并不是只有哲学家才有这方面的担心。她自己就曾遭遇庸医,他们居然认为她已经没有生存的意愿。坎贝尔说:“这些事件反映了社会上的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对像我这样生命垂危的人,死亡是个更好的选择。”

迷思4:保证死的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在他的《自杀论》中讲过,人越是有自杀倾向,就越说明他离集体太远。鼓励自杀,无异于使社会的异化和疏离更加恶化。相反,讳言自杀,是人类相互依赖的标志。我们应该保持这种传统,而不是默许它。

迷思5:重点在于“痛苦”

没有研究表明,自杀的主要原因是来自痛苦。1995年,在安乐死已经完全合法化的荷兰,有一份权威数据表明,只有32%的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肉体的痛苦。痛苦绝对不是主因。在俄勒冈,129宗由医生协助的安乐死个案里,只有28宗将肉体痛苦列为首要原因。恐惧往往比真正的痛苦更让人绝望。

迷思6:这个“尊严”的问题

哪种尊严?有些争取死的权利的活跃分子,认为重病患者失去了作为人的尊严,他们显然认为只有控制得了人的躯体才叫尊严。按他们这种逻辑,无法控制身体的人就没有人的尊严了吗?在我看来,尊严来自与恐惧的抗争,而不是屈从于它。

迷思7:因法律的限制,自杀者死得很不光彩

好消息是现在自杀者的数量愈来愈少了。虽然有Z女士往瑞士自杀的个案,但英国人当“自杀游客”的其实已经相当罕见的。过去6年中,只有180个人提出俄勒冈法律允许的安乐死申请。 其实提出协助自杀的人,他们最大的问题是恐惧。当他们提出请求时,我们要认真聆听他们真正想要的是什么。如果人们真想自杀,他们不会告诉旁人的。而那些提出要求的人,实际上只是在表达自己的绝望而已。

迷思8:助自杀法案会让权利获得重生

支持协助自杀的人,常常征引古希腊的例子来为自己张目,因为那时社会容许自杀的行为。可是,那时人们对自杀者也是区别对待的,不把他们跟自然死亡者埋在一起。古希腊、古罗马的自杀者常常是为了他们的荣誉或因为哀伤而结果自己的性命,他们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了一种社会意义。而随随便便地放弃生命是对生命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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