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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陪审团制度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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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陪审团制度


香港陪审团制度已有很长的历史,其成立与发展都和香港本身作为前英国殖民地有很大的关连。香港在1845年正式通过《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此法例的通过,正式官方地代表着陪审团制度在香港的成立。从此, 陪审团制度在香港便慢慢地发展并扎根。时至今日,陪审团制度已成为香港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并得到《基本法》的认可。《基本法》第86条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陪审员资格


《陪审团条例》中的第4条列明了作为一名陪审员的资格需求。1、香港居民

2、21至65岁

3、有良好品格

4、具有对审讯进行时将所采用的语言有足够的知识及理解能力 (即中文或英文能力)

5、精神健全

6、无任何使之不能出任作陪审员的失明、失聪或其他残疾

陪审责任


无法履行陪审责任的后果

根据现行的《陪审团条例》,任何人如符合资格担任作为陪审员,在法律上经已负有陪审责任及义务。如任何合资格的陪审员,在未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又未能履行陪审责任及义务,该陪审员已触犯法例并有可能被检控。在2007年,一名陪审员因讹称扭伤,并多次缺席参与审讯,被判藐视法庭罪成,判即时入狱3星期并留有案底。此案成为香港首宗陪审员因藐视法庭及无法履行陪审责任而入狱的案件。

陪审津贴金

被挑选在案件审讯时出任为陪审员的人士,可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1(1)条获发津贴。津贴按日计算,不足一日也作一日计算。

在职陪审员的保障

《陪审团条例》中的第33条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因其雇员曾经出任或正在出任陪审员,而终止雇用、威胁终止雇用、在任何方面歧视或作不合理对待其雇员。如任何雇主违反相关条例,可被处罚款$25,000及监禁3个月。

豁免权

任何人仕如符合任何一项以下条件,均可获得豁免出任陪审团,并无需责上陪审责任及义务。

1、法官

2、部分公职人员

3、律师

4、医生、牙医及兽医

5、报章编辑及职员

6、部分神职人员

7、全日制学生

8、获法官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特别许可详细的豁免条件均列举在《陪审团条例》。

陪审团的组成


陪审员名单

自1960年开始,每隔一年,司法常务官均准备一陪审员临时名单。其后,司法常务官会将之刊宪及刊登在一中文及一英文日报,并对有关人在发出通知。任何人仕如需要求将其姓名从临时名单内删除,均需在14日内用书面形式向司法常务官提出申请,根据在该申请书内正式提出的因由,司法常务官会作出合理的决定。

陪审员人数

跟据《陪审团条例》第25条中的要求,任何民事或刑事审讯中,陪审团须由不少于 5人组成。事实上,一般的刑事审讯中陪审团的人数为7人,但如有需要,法官可以将其人数增加至9人。

抽签决定陪审团人选

跟据《陪审团条例》第13条及第21条中的指引,司法常务官会分派一数字给予每名陪审员名单上的候选陪审员,并其后将之数字分别印在相同尺寸的卡纸上,再将卡纸放入一纸箱,并在一对外公开的法庭中从箱内抽出号码,直至组成一个陪审团为止。

被控人反对权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提审的人(即辩方)或其代表律师和执法机关(即控方)或其代表,均可向即将准备出任该案件的陪审员作出询问。辩方可跟据陪审员的回答或表现,在附上合理的解释下,提出不限次数的有因由反对,将该准备出任是次案件的陪审员剔除并禁止参与是次案件。另外,《陪审团条例》第29条更给予辩方最多5次的无因由反对(pre-emptive challenge),即辩方可以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剔除并禁止不多于5名的候选陪审员参与是次案件。控方也可以如辩方一样,可以对候任陪审员作出不限次数的有因由反对,但却没有权利作无因由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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