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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地而衰征




相地而衰征


春秋时齐国管仲改革

“相地而衰征”,按韦昭的注释:相,视也;衰,等差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说,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春秋战国时期,实行井田制。所谓井田制就是君主将土地分封给宗亲、贵族、以及有功之臣,让他们去耕种。但他们拥有的只是使用权,没有经营权,要向君主缴纳赋役。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们具备了开垦肥沃荒地的可能。这些荒地不是君主分封的,因此种这些地的时候不需要缴纳赋役。大家都争着去种荒地。这样君主就收不到赋役了,只好以承认土地私有,并让拥有土地的所有者交税。

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向私有转化,为了适应转变,各国开始变法。齐国的管仲在经济方面的改革,首先是着眼于农业税制,调整分配关系,即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的土地租税制度。这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比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要早70多年。

管仲的经济改革为什么首先从“相地而衰征”开始呢?这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就主观而言,管仲认为要想成就一番大事业,必须从农业入手。因为农业在整个古代世界是一个决定性的经济部门。管仲谙熟强国富民之道,自然要重视农业的改革。就客观方面来说,管仲为相之前,齐国农业生产严重凋敝,土地荒芜,人民流离失所,民不聊生。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


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由国家分配,不准买卖,个人没有处置权。村社农民集体为国家缴纳劳役税,劳动积极性受到压抑。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当时的情景是:“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到了春秋时代,随着铁器、牛耕的普遍使用,这种劳役税制度,受到了生产力发展的强烈冲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劳动形式,而且有继续发展的强劲势头。由于徭役田和份地分开经营,公私有别,劳动者对公私田的劳动态度也就不一样:在私田上精耕细作,用心经营;在公田上则漫不经心,消极怠工,应付了事。

再加上在公田上是共耕聚种的集体劳动,责任不明,勤惰无别,当然谁也不肯多出力气,而保留着精力与力气去经营私田了。于是,出现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间”的荒凉景象。齐襄公时,国政不修,剥削无度。公田制下的摇役地租制度再也维持不下去了,齐国的农业陷入危机之中。 管仲就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的对策。这一政策的实施的结果,使齐国的农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相地而衰征”,按韦昭的注释:相,视也;衰,差等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说,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与之分货”。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均地分力


具体讲,“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摇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分地以耕,农民深知产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坏,故能由不情愿的被动劳动变为自觉劳动,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与之分货


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据《孙子兵法》佚文《吴问》所记载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齐国国家与农民“分货”的比例。也就是说,齐国农民上缴的部分与所留部分应各占一半。 “与之分货”,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劳役税是劳动者集体以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更谈不上发挥创造性了。由实物税取代劳役税,情形就不大一样了。实物税是一家一户分别缴纳,且税额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多产多得,耕作者为增加产量就会起早贪黑,尽力耕作。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产量不同,所缴纳的租税额也应不同。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征”这种分等收取租税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其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桔等条件给土地分等,从而确定租税额。比如,高旱地和低湿地的租税额要减去几成。通常情况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标准土地的产量,按照对半分成的比例来计算租税额。次等土地的租税额即按标准土地的标准产量对半分成后,再从国家所得的一半中减去几成。这样征收租税,不论是丰年还是歉年,农民都会为多获的收入而自觉劳动。

意义


总之,“相地而衰征”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影响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